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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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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駁李柱銘「人大決定違反基本法及聯合聲明」謬論


黎子珍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在《壹週刊》發表了《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是違背<聯合聲明>》一文。李柱銘這篇文章,歪曲了人大常委會決定,也歪曲了《中英聯合聲明》。事實上,聯合聲明第三款和附件一所載明的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通過香港基本法予以落實。中國在國際上講話是算數的,對中國簽訂的國際協議總是遵守的,也從來沒有人質疑香港基本法違反聯合聲明。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旨在落實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存在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問題,更談不上違反聯合聲明。在香港落實普選的法律依據是香港基本法而不是聯合聲明,因此,英國對屬於中國內政的香港基本法的落實,自然也沒有監督權。英國意圖以監督聯合聲明的實施為藉口,干涉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事務,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李柱銘在文章中,認為「即使《聯合聲明》沒有提及普選,英國及其他曾公開支持一國兩制的外國政府也絕對可以,甚至可說是有道德責任,批評中共沒有按照基本法在港落實普選。」李柱銘的說法完全罔顧事實。中國政府一向信守條約承諾,根本不存在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問題。聯合聲明第三款和附件一所載明的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通過香港基本法予以落實。中國在國際上講話是算數的,對中國簽訂的國際協議總是遵守的,也從來沒有人質疑香港基本法違反聯合聲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兩國政府互相交換批准書,並於6月12日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備案。登記備案並非國際條約生效的法定要求,而是要表明中英兩國政府信守在聯合聲明中作出的承諾的誠意和決心。

不存在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問題

《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和附件一僅僅是中國政府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單方面承諾和政策聲明,完全屬於中國內政,其他國家無權干涉。聯合聲明第三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為開頭,闡述了中國對香港的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並在附件一對這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進行了具體說明。聯合聲明的上述內容,是對1982年9月鄧小平會見戴卓爾夫人時提出的「一九九七年後中國採取甚麼方式管理香港,繼續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問題」的回答,是中國政府獨立自主制定的。由此可見,聯合聲明簽署前,即已細化定型。中國如何管理香港純屬中國內政,這個問題從中英談判伊始就非常清楚,英國或者其他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干涉。

李柱銘在文中胡說「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只賦予港人一人一票的選舉權,而剝奪港人的參選權,違背基本法第26、39及45條的規定」。這是違背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的胡說八道,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法理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旨在落實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本談不上違反聯合聲明。聯合聲明第三條規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以規定,並在五十年內不變。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聲明第三條及其附件一,只是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未提及普選問題。香港基本法比聲明更進一步,在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循序漸進實現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因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落實普選的法律依據是基本法,而不是聯合聲明。

必須指出,由於英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擴展適用於香港時,對該公約有關選舉權須普及而平等的條款(第二十五條B款)是作了保留的。此後直至香港回歸,英國政府也從未撤回對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的保留。也就是說,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從未在香港適用過,因此並不屬於回歸前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更不存在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的問題。

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確立了行政長官普選的制度框架。就提名程序而言,規定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並不存在所謂限制或剝奪港人參選權的問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機構提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支持是機構提名的最低要求。從世界各國和各地區的選舉制度看,任何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是有限制的,不存在不受限制的被選舉權。問題在於這種限制是否構成不合理限制。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由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和香港本地立法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並沒有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構成不合理限制。根據「8.31決定」,任何符合香港基本法規定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沒有任何不合理的限制。有一點需要特別指出,符合法定資格的人能否獲得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是另一個問題。在任何選舉制度下,都不可能確保所有符合法定資格的人獲得提名,否則選舉就無法進行。

英國對聯合聲明的實施並無監督權

李柱銘認為,聯合聲明是中英兩國的協議,英國甚至美國等曾公開支持的大國,有責任監督聯合聲明的落實。這種說法具有誤導性。聯合聲明只設立了磋商機制,而未規定監督機制。聯合聲明附件二第六條規定,「聯合聯絡小組是聯絡機構而不是權力機構,不參與香港或香港特區的行政管理,也不對之起監督作用。」而且該小組的工作已於2000年1月1日結束。在香港落實普選的法律依據是香港基本法而不是聯合聲明,因此,英國對屬於中國內政的香港基本法的落實,自然也沒有監督權。英國意圖以監督聯合聲明的實施為藉口,干涉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事務,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至於中英以外的其他國家並非《中英聯合聲明》的簽字國,對聲明的履行沒有任何法律權利義務,任何國家不可以履行所謂「道德責任」監察聲明的落實違反不干涉內政的國際法原則。李柱銘所謂「其他國家,如美國等曾公開支持的大國,有責任監察《聯合聲明》的落實」的言論,沒有任何理據支持。

不干涉內政是重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是國與國之間和平共處的基石。香港是中國的地方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政制發展屬於中國內政,國際社會應當尊重中國政府在香港事務及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上的決定權。任何國家以履行所謂「道德責任」企圖監察聲明的落實,將構成對中國內政的干涉。中國政府絕不允許任何國家借「監察」聯合聲明落實之名,行干涉中國內政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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