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特區政府在第二輪政改諮詢文件中指出,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行政長官是實質任命,中央人民政府有權任命,也有權不任命。因此,當局建議修改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對普選特首人選不獲中央任命時的情況,如重選安排等作出規定,但文件無具體建議應如何規定。
文件指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中央具實質任命最終決定權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 年的《決定》:「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決定草案的說明》亦強調,「中央在制定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和香港基本法時就已明確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權是實質性的。對在香港當地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終決定權。」
中央有權任命 也有權不任命
文件重申,特首人選通過選舉產生後,仍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能成為行政長官,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香港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行政長官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種任命決定權,具體體現了國家主權。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行政長官並不是形式上的任命,是實質任命。中央人民政府有權任命,也有權不任命。
目前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訂明,在某些情況下定出行政長官補選的新投票日,其中《條例》第十一(3)條特別訂明就行政長官當選人未能在7 月1日就任行政長官的情況下,規定於在任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後120日(或緊接的星期日)進行補選。不過,現行《條例》並沒有任何條款明確說明,如何處理一旦在7月1日前,特首人選不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重選安排。
鑑於有關的憲制規定及現行安排,當局建議修改現行《條例》,對普選行政長官人選不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情況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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