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諮詢文件強調,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的《決定》,為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定下清晰而明確的框架。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一再強調,香港特首普選發展必須根據香港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規定落實。在昨日公布的《行政長官普選辦法諮詢文件》中,就詳列了有關的規定,並提出了特首普選辦法的5項原則:提名委員會須按照現行選委會組成,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名至3名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特首人選經普選產生後,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昨日公布的諮詢文件,第二章為《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原則》,羅列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和依據。有關特首普選的較具體規定,載列在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其中,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按民主程序 提名產生2至3人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文件列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有關香港政改問題的決定:「一、從2017 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 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二) 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三) 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
特首經普選產生後 由中央任命
(四) 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諮詢文件指,基於有關規定,在討論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時,須符合5大原則:
1.行政長官普選時,需要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為1200人,由四大界別各300 人組成。提名委員會委員的產生辦法維持目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不變;
2.任何符合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資格的人士,即年滿 40 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且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符合香港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享有平等的被選舉權;
3.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4.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享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全體合資格選民皆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及
5.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基本法人大決定定下清晰明確框架
諮詢文件強調,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的《決定》,為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定下清晰而明確的框架,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並充分保障了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草案及相關的本地法例的修訂必須符合有關的框架及原則,透過社會各界以理性、務實的討論,達成共識,進一步制定具體安排,以確立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