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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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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選委會任期5年維持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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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普選辦法諮詢文件》中指,特首任期不逾選委會權力限期。圖為2012行政長官候選人答問大會。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目前的特首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為5年。特區政府在第二輪政改諮詢文件內提出,是否要維持5年任期的安排,還是改為任期到由其提名的特首宣誓就職時為止。

文件提出,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現行的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為5年。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6個月內依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同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5年的《解釋》,如出現行政長官未任滿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5年任期導致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

現選委會遇特首出缺可即「做嘢」

諮詢文件指出,在目前的安排下,除了出現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條所述的出缺情況外,選舉委員會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均每5年舉行一次,令兩個緊扣的選舉的舉行時間能互相配合,同一個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行政長官的總任期,並不會超過選舉委員會本身的權力限期,即5年。

同時,當出現行政長官出缺的情況時,這安排亦有助新的行政長官能在符合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的最短時間內產生,避免因要重新安排新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以籌組新一屆選舉委員會所需的時間,而引至行政長官職位出現長時間空缺,影響特區政府的施政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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