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東融
香港大學學生會會刊《學苑》有多篇謬論,煽動「香港獨立建國」,讀後噁心之餘,深感這一夥不知天高地厚的青年學生是在玩火。我善意提醒他們,政治上煽動分裂和所謂的言論自由,風馬牛不相及,凡是頭腦清醒的人都能辨別。可是他們既要煽動分裂國家,又要以言論自由打扮自己,拒絕特區首長梁振英對他們的勸告,反誣梁振英干涉言論自由。如果長此下去堅持不肯改變立場,那麼,玩火者必自焚!
基本法有明確規定,香港如果發生暴亂局面失控,中央可以應特區政府請求,命令駐港及鄰近解放軍介入干預,平定暴亂;這時,香港實施內地法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零二條和一零三條逮捕並審判煽動以及策動分裂國家的犯罪分子。我把這兩條刑法的原文照抄於下,希望《學苑》撰稿人能檢討自己,懸崖勒馬: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學苑》撰稿諸君以及學聯要搞武力抗爭的團夥,請再三檢點自己,你們實質上已經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已經犯罪了,不要掩耳盜鈴,自以為是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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