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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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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視覆核發牌 發還行會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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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昨頒下70多頁判詞,要求行會重新考慮港視申請。 資料圖片

官:可因公眾利益拒發牌 強調無上限不等於必獲牌

香港文匯報訊 ( 記者 杜法祖 ) 王維基旗下的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港視)前年不獲政府發免費電視牌照,去年初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官區慶祥昨指行政長官梁振英提出循序漸進地發牌,以避免「割喉式競爭」,並因此「三揀二」拒絕向港視發牌,做法違反「發牌無上限」廣播政策,因此判港視勝訴,發還行會重新考慮申請。惟區慶祥強調不預設上限不等於合資格申請者一定可獲發牌,行會可以公眾利益等其他原因否決申請。

港視就行會拒絕發牌申請司法覆核,早前聆訊時提出五大理據,法官區慶祥昨頒下70多頁判詞,接納港視「違反廣播政策」及「違反合理期望」兩項原因,作為撤銷行會拒絕發牌的基礎,要求行會重新考慮港視申請,及頒下暫准命令,行政長官會同行會須支付訟費。

法官在判詞中指,政府於1998年訂下「發牌無上限」廣播政策,意思是政府不會因發牌數目有上限而否決向合資格申請者發牌,以符合開放電視市場及向觀眾提供更多選擇的目的。惟行會會議紀錄顯示,特首梁振英提出以循序漸進方式發牌才能符合公眾利益,以要避免過度競爭及令電視質素下降,之後決定拒絕港視申請。法官認為以此原因不發牌是違反政策。

惟法官不同意港視稱「不預設上限」等於符合門檻的申請者均會獲發牌,他指出行會仍可因其他原因而以酌情權拒絕發牌,包括考慮公眾利益及質素問題。

大狀:方針無變 行會錯解政策

法官又接納港視指沒想過發牌有競爭,決定違反其合理期望。雖然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否認發牌方針有改變,但事實上是行會錯誤理解政策意思,而當它改變政策時,有責任通知港視及作出解釋,它卻沒這樣做。

港視早前提出的其餘理據則全被駁回,包括指它沒有機會顯示比其餘兩個申請的電視台優勝。法官反駁指去年5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去信港視,告知傾向以「循序漸進態度」發牌,港視用了49頁紙書面回應,指資金充足,已聘請人及製作節目等。法官認為港視已充分說明自身優勢。

官指行會擁最終決定權

另外港視認為當時的廣播事務管理局(現稱通訊事務管理局)作為評估機構,其專家報告評核港視在大部分的能力排行第二位,並建議向三間電視台發牌,批評行會將港視得分最低的「節目製作策略及能力」,視為發牌四大考慮因素中最重要,做法不公義。法官則認為行會雖有責任考慮廣管局建議,但有最終決定權,並可自行評估報告資料。

行會前年10月15日宣布向有線寬頻的奇妙電視及電盈的香港電視娛樂發免費電視牌照,港視卻「榜上無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表明不設上訴機制,又以司法覆核為由拒絕交代發牌細節,及強調考慮過「一籃子因素」審批,不涉政治考慮。

王維基同年12月斥資逾1.5億港元向中移動香港購入流動電視業務,計劃進軍流動電視市場,讓市民可透過互聯網收看港視節目。惟如意算盤被打破,政府發出律師信,指若其流動電視服務覆蓋率多於5,000個住戶,便須先申請免費或收費電視牌照,才可使用DTMB制式提供流動電視服務,否則違反《廣播條例》。

王維基於去年初接連就不獲發牌(本案)及流動電視採用DTMB傳送制式,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他在該案指流動電視服務不受條例規管,批評政府再三「搬龍門」。其間港視改以DVBH制式,向通訊辦申請流動電視牌照。該案於去年11月完成審訊,現正等候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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