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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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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波:擬立法防工程拖糧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廣盛)近年,本港踏入基建高峰期,多項大型基建工程進行得如火如荼;雖然建造業人手需求殷切,但工人遭拖糧、「有汗出、冇糧出」的情況卻時有所聞。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昨在網誌稱,政府建議制定《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條例》),冀藉立法規範工程合約的付款安排,並同時設立審裁機制,協助加快處理工程涉及的付款爭議,讓工人盡快獲取應得薪酬。當局已由6月1日起就擬議的《條例》諮詢業界和公眾,為期3個月。

陳茂波說,本港建造業界長期採用分判作業模式,好處是令工程項目的採購工作更富彈性,但亦可能令位於供應鏈上、下游的總承建商、分包商、供應商及顧問,往往在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務後,因付款問題起爭議,繼而影響公司的現金流,工人亦遭連累而被拖糧。

在2011年,政府聯同建造業議會就本地建造業的付款概況進行全面的業界調查,結果顯示建造業界因爭議出現「拖數」所涉及總額逾200億元,其中判頭被拖欠多達99億元。

有見及此,發展局在2012年底聯同業界成立工作小組,探討制定付款保障條例的可行性及擬定法律框架。經研究後,當局認為業界出現拖數的其中一個成因,在於建造業界由上游至下游的工程合約,常訂明「先收款、後付款」的條款,即下游分包商儘管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務,但上游承建商仍可以自身未收到工程合約款項為由,而不付款予下游分包商。陳茂波認為上述條款並不公平,應該取消,並建議制定《條例》。

五百萬元以下工程可豁免

擬議的《條例》亦訂明有責任付款的一方,不能在法庭、仲裁或審裁程序進行時,以這類條款迴避付款責任;《條例》亦建議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務的一方,日後可按法例提出法定的付款申索,規定須付款的一方在收到申索後,須在60天內發放中期進度付款,並在120天內發放最終付款;至於付款的一方如對有關申索款額有異議,須在30天內回應,但《條例》建議豁免500萬元以下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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