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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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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駁謬論:「袋一世」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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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強調,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訂明特首產生辦法可修改。 劉國權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庭佳)反對派為否決2017年特首普選決議案,不斷提出「袋住先等於袋一世」及提名委員會「篩選」等謬論。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強調,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訂明特首產生辦法可修改,而香港基本法原意是便利修改特首產生辦法,實際上特首產生辦法也不可能永遠不改。他又強調,提委會並非選出特首,故不會單純依據提委政治傾向作為提名準則。

袁國強昨在立法會大會就2017年特首普選決議案發言時強調,每個地方的選舉制度,均以其憲制及法律制度為基礎,而香港作為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普選特首的制度必須貫徹「一國兩制」的大原則,同時也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

針對反對派「袋住先等於袋一世」的論調,他批評這說法在法律上不正確,在實際上也不可能出現。

基本法原意 方便修改「選特首」

他解釋,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五九條,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屬全國人大,而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則訂明,2007年以後各任特首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特首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袁國強引述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生前已指出,特首產生辦法由附件規定比較靈活,方便在必要時作出修改,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獲全國人大授權處理特首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上比由全國人大處理更簡便:「從以上立法安排可見,(香港)基本法的原意是便利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

他續說,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適用於2007年以後各任特首產生辦法的修改,因此必然適用於2017年以後,換言之,只要附件一第七條不作修改,特區政府往後在有需要時,仍可啟動「政改五步曲」,修改特首產生辦法,而由於決議案不會刪除或修改附件一第七條,因此不會影響其法律效力。

袁國強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8.31」決定後,也曾作相關闡述;而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日前接受專訪時,也明確反駁「袋一世」的說法。

他並強調,從實際角度考慮,特首產生辦法也不可能在落實普選後永遠不作任何改動,證諸東、西方歷史,人類的社會不斷往前發展,各種制度亦不斷演進。他認為落實特首普選後,可令香港的民主步伐加快向前,並有望在2020年落實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

提委考慮港利益 無政治傾斜

針對反對派質疑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向建制派傾斜,不利他們爭取提名,甚至聲稱這是「不合理篩選」,袁國強指出,只要符合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要求的人士,均可向提委會爭取推薦及提名;而提委會的工作是審議有意參選者是否值得推薦,然後決定參選人是否適合成為候選人,而非選出特首,因此提委會是考慮香港整體利益,並非單純依據提委個人喜好、政治傾向或黨派利益作為提名的準則。

他續說,不少於120名且不多於240名提委可聯合推薦一名參選人,及提委最少投票支持兩名參選人、最多可投票支持全部參選人等建議,有利不同政見人士爭取推薦,同時便利提委在無記名下行使投票權,提名最合適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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