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兩名遭解僱的消防處救護員早前入稟勞資審裁處,指處方不合理地終止聘用合約,並要求重新以長期合約聘用他們,案件昨日提堂時揭發消防處聘用程序出現漏洞。處方昨日表示因行政理由,慣在試用期通過前發信告知僱員,惟正式通過前,僱員仍須保持行為良好。審裁官批評處方做法不恰當,會令人困惑「幾時先知試用期完結」,直言處方需要檢討。消防處回應指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故不作評論。
查遲開車投訴 解僱惹試用期爭議
兩名申索人何慶賜(30歲)及李華慶(29歲),案發時分別任職救護車司機及救護員。何昨日於庭上稱,於前年1月13日接報到將軍澳處理一宗呼吸困難事件,後被投訴延誤6分15秒才開車出勤。處方事後調查發現何的口供與調查結果不符,故以「作假口供,誠信有問題」為由將何解僱。李則解釋稱,延誤因主管如廁所致,惟事後被處方以「沒有找尋主管引致延誤」為由被炒。
何、李二人質疑處方沒有書面指示要求在甚麼時間內開車,亦沒有指示找不到主管時的處理方法,而延誤情況時有發生,他們當天亦於指定12分鐘時間內到達現場,故要求復職。
一人未與處方達共識 八月再訊
消防處一方則表示,他們的工作是拯救生命、需爭分奪秒,延誤逾6分鐘才出勤的情況並不常見,處方亦不接受二人的解釋,遂解僱他們。處方又指,何並非如他所說已通過試用期。因行政理由,消防處一般會在試用期前提早發信通知,但僱員期間須保持行為良好,方獲長期聘用,何則因被發現誠信有問題,被延長試用期,並於試用期內被解僱。
主任審裁官譚利祥聽取三方陳詞後,表示李於案發時未過試用期,故處方確可不提供理由將他解僱,李最終亦同意撤銷案件。
至於何的案件,譚官批評處方不能以行政為由預先發信,但又要求僱員期間須行為良好,做法令人無所適從,直指處方應檢討。
由於何與消防處一方昨日未能達成共識,處方亦需時索取意見,審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四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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