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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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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騙案為什麼如此猖獗?


宋小莊 法學博士

今年冒充內地公安和香港中聯辦的「變種」電話騙案數量大增。2014年上半年才4宗,2015年上半年就有200宗,增加50倍,被騙金額達到2700萬,增加30倍。到7月,又驚人攀升,1個月內,比今年上半年又增加了數倍,被騙金額高達8500萬元。如加上收到騙案電話,但已向和未向警方報案的,可能高達數千宗,被騙金額過億元。

與一般電話騙案不同,「變種」電話騙案較為複雜。前者通常謊報有家人出事,要用錢搭救,收到電話的人並不相信,沒有上當,成功率不高。但後者卻是連環套,很難不中套。 先是「速遞公司」謊報有包裹被海關查獲,內有違法物件(如假護照),收到電話的人不疑有詐,就向「速遞公司」查詢,說明自己清白。「速遞公司」就會要求收到電話的人向「警方」報案(個人資料被盜用),請「警方」向海關銷案。在報案過程中,「速遞公司」和「警方」就會進一步套取個人資料。「公安」就會假意關心有其他盜用的可能,願意協助進行全國性檢索。經過檢索之後,「公安」就告知案中人牽涉更大的案件(如洗黑錢),虛構洗黑錢情節,並稱已被通緝,由檢察院發出逮捕令。如案中人強調自己清白,「公安」就會問是否願意協助調查;如願意協助調查,「公安」就會要求提供戶口信息,先行凍結,派人收費,要求轉賬,進行調查,並警告不得洩密等。

無跨境刑事司法協助騙案猖獗

上述跨境犯罪活動,犯罪主體可能是內地人士,也可能是香港人士,也可能兩邊都有。犯罪的行為和結果可能在兩邊發生,也可能在一邊發生。被騙者則往往是在內地經商、工作、留學的港人。這種跨境騙案,除極少數在香港發生的被偵破外,絕大多數未能破案,被騙錢財無法尋回。主要原因是犯罪行為和結果在兩地發生,在於兩邊的警方都只能掌握部分的犯罪資料,都未能交換各自得到的犯罪資料,都不能彼此合作、提供協助來偵破案件。「變種」電話騙案如此猖獗,在於兩地還沒有刑事司法協助。

對跨境犯罪活動,香港基本法不是沒有預見的。香港基本法第95條規定,「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回歸18年來,兩地在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取得一定的成就,包括1999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2002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區法院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6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但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還僅僅依靠2000年《關於執行〈內地公安機關和香港警方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該通報機制擴大到檢察院和國家安全部處理的個案,但未能達成更進一步的刑事司法協助。

個案協查模式對兩地聯合打擊日益增多的跨境犯罪活動,應對存在不足:一是個案協查辦案手續過於繁瑣,周期過長。二是對涉港貪污、賄賂案件調查取證存在的一些難點,如赴港追贓、查詢香港銀行存款、追捕逃犯等,還沒有特別的途徑和方法。三是協助途徑和渠道過於單一,未能滿足當前形勢需求,跨境犯罪明顯朝多樣化、複雜化、增量化發展,但應付辦法還是舊的。四是犯罪主體、犯罪地域、犯罪侵害的對象、觸犯的法律等複雜情況需要通過卓有成效的協助機制才能奏效。

死刑不應成為兩地司法協助的障礙

有人認為,兩地刑事司法協助的主要障礙是內地仍然執行死刑,而香港已經廢除死刑,這是誤導性的。刑事司法協助的大部分案件是不夠判死刑的,以電話騙案而論,按照內地法律可能沒有一宗要判死刑,怎麼能因此而達不成刑事司法協助呢?怎麼能因此不為人民的福祉而達成有關協議呢?對於按內地法律可判死刑的案件,兩地可以實行屬地管轄,不必移交逃犯,例如張子強案就是這樣處理的,這樣也就避免了有關的爭議。

死刑的存廢是刑法學界的世界性難題,尤其是大國,幾乎沒有國家不維持死刑,但小國中的一部分卻廢除了死刑。維持和廢除死刑都有道理,也具有同樣的分量。在「一國兩制」五十年的時間效力內,可能也不能辯論出結果。既然如此,各自處理是最好的解決辦法。但彼此都不應當在死刑之外,設置達成有關協助的障礙。

在兩地刑事司法協助的範疇是非常廣闊的,應當在調查取證上優先取得突破。對跨境犯罪,受害人的利益是至關重要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社會的公共利益,雙方都應當尊重對方的請求,不應當援引公共秩序條款予以拒絕。由於兩地的證據制度不完全相同,取證合法性就涉及被移交證據的效力。只要跨境取證不涉及越權、濫權、違反程序等情況,被移交的證據的合法性都不應當被懷疑,都應當得到確認。在不同的司法階段,針對不同的案件,兩地的取證主體並不完全相同,內地有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香港有警方和廉署,應當實行無縫對接。對調查取證的內容,應當盡可能寬闊,包括協助會見和詢問知情人和證人;向有關部門了解、查詢、調取物證和書證;對有必要的物證和書證進行鑒別、鑒定、核對;提供嫌犯的通訊途徑、出入境資料和動向報告;安排有關證人和受害人跨境作證;辦理舉報案件的轉介等全面性內容。

如果香港已經與內地達成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就會對跨境犯罪有一定的威懾力量。即使有跨境犯罪的行為,兩地的警方的合作也就會較為容易粉碎跨境犯罪的圖謀,包括「變種」的電話騙案。為了兩地人民的福祉,兩地應當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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