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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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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張震遠顯悔意 故判社服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今年4月被法庭頒令破產的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擔任商交所主席期間拖欠一名員工薪金約34萬元,同月底他承認兩項傳票罪被判監6周,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本月14日,高院原訟庭法官聽取代表張的資深大律師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指張「沒有真誠悔意」是錯誤的判斷,故改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並在昨日頒下判詞解釋,指張顯示出悔意,過去參與公共事務亦表現出色,對香港社會有貢獻,故最終將刑罰改判。

代表張的資深大律師鄧學勤在上訴時曾表示,原審裁判官考慮了與本案無關因素,包括租住淺水灣豪宅、多次更換律師和大狀之費用及將資金支付公司欠租,才會認為張沒有真誠悔意,又忽視了張對香港社會貢獻。鄧強調,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刑判,並形容為張「度身訂造」。

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聽罷表示,欠薪非張的個人債務,商交所才是僱主,張因是商交所主席兼董事才會被控,法律上他沒有責任支薪。

官:租住豪宅非張主意

張官認為,租住豪宅及律師費用皆由張震遠妻子及家人支付,支付欠租是債權人決定,非張主意,上述各項與「真誠悔意」無關,考慮張過往沒有定罪記錄、所顯示出的悔意、過去參與公共事務的出色表現及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故最終改判刑罰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有「公職王」之稱的張震遠,曾出任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市建局主席,被控前年5月至8月,在縱容及疏忽下,沒有向商交所高級傳訊經理馬兆龍支付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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