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立人 資深評論員
「之鋒BB」剛滿19歲,突發奇想,要成為尊貴的立法會議員。筆者當年曾看過一部頗為賣座的電影《小魔怪》,「小魔怪」本來活潑可愛,令人寵愛有加,但後來因為有人違反了養小魔怪的規條,令小魔怪變成禍害無窮的怪物,一向寧靜的小鎮被小魔怪肆虐,連串不幸由此而生。黃之鋒等學生本來也是純良的孩子,但有人無視基本法規條,縱容他們為所欲為,這些孩子也會變成令人討厭的小魔怪,香港必然也會被這群「小魔怪」搞得天翻地覆,雞犬不寧!
「之鋒BB」的表現實在太叫人感到驚訝了,開始人們還以為他是得了過度活躍症,後來才明白,他是「西洋鬼」上身,而且病症越來越嚴重。不過,西方主子也樂得養了這麼一個好使好用的「鬼仔」,尤其是他們想在香港搞「顏色革命」,這正是一個難得的好幫手,所以不遺餘力地培養他。16歲時,他已學會數典忘祖,賣國求榮,蒙蔽年輕的同學反對國民教育,被西方主子視為「可造之鬼」;17歲時,他變身「黃衛兵」,化為「佔中精靈」,在香港鬧市大肆搗亂,成功奪得香港「最年輕小漢奸」的名銜;主子們對他的封獎越來越多,不但成為《時代》雜誌的封面人物,還有人企圖提名他競爭諾貝爾和平獎。一個無知少年,因「鬼上身」而得此奇遇,也可算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不過這樣一來,「之鋒BB」也真的以為自己無所不能。他剛滿19歲,便突發奇想,要成為尊貴的立法會議員。若他的夢幻成真,那名符其實是「小鬼升城隍」了。
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混為一談
可是,香港法例規定,年滿21歲的永久居民才可參加立法會地區議席的選舉,「之鋒BB」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指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的永久居民才可參加立法會地區議席的選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云云,企圖把參選年齡減低到18歲,以利其參選。
不過,法例若因他一人之利而作出修改,豈不是等同兒戲?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規定:「對行使第25條保護的權利規定的任何條件應以客觀和合理標準為基礎。例如,規定經選舉擔任或任命特定職位的年齡應高於每個成年公民可行使投票權的年齡是合理的。」同樣的道理,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年滿40歲,立法會議員參選人必須年滿21歲。」因為有關的職位關係到七百萬人的福祉及香港的前途,必須要有相當的社會閱歷和政治經驗的人,才有資格參與香港的事務。21歲,只是最低的門檻,要邁進立法會的殿堂,尚有頗長的一段路要走。
黃之鋒的說法,是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混為一談,足見他連最基本的政治常識和政治倫理都不懂。眾所周知,美國公民年滿18歲符合居住條件就有選舉權,而眾議員候選人的年齡是年滿25歲,參議員候選人的年齡是年滿30歲,美國總統候選人的資格是出生在美國,年滿35歲並居住美國14年以上的公民。黃之鋒凡事以美式民主馬首是瞻,難道他認為美國也在打壓年輕人參政,維護「老人政治」嗎?由此可見,「之鋒BB」鬼迷心竅,連自己主人的規矩也忘記了。
「老鬼」不滿「之鋒BB」搞亂檔
養鬼仔的人都有此經驗,萬一所養的鬼仔走火入魔,最後會危害自身。所以,向來樂於縱容搗鬼的公民黨黨魁梁家傑也慌了,他不惜為此翻臉,指「之鋒BB」選舉立法會就會失去「鬼仔」的法力,教訓他要尊敬「老鬼」,不應輕率一句「老人政治」就抹煞「在政壇耕耘了二三十年的人」云云。
不過,梁家傑公然向主子豢養的「鬼仔」開火,自然不是為了正義,而是擔心下年立法會選舉「多個香爐多隻鬼」。眾所周知,反對派爭位從來都是你死我活,毫無義氣可言。如果黃之鋒司法覆核成功,貿然參選,或有機會謀得一席,而其他「學民」成員也會有樣學樣。這樣,反對派便要將幾個直選議席讓予「學民思潮」,滿天神佛便成了「小鬼當家」,本來已亂像四起的香港只會亂得更徹底。這樣一來,西方主子說不定會認為養幾隻「鬼仔」比養一群奴才更划算,那些幾經辛苦才修煉成功的政壇妖孽豈不是無處容身?一為神功二為弟子,所以,反對派中人不滿「之鋒BB」搞亂檔是理所當然的。
數典忘祖 一事無成
「之鋒BB」打的是如意算盤,他以為,司法覆核打官司的費用由納稅人支付,官司輸了,他毫無損失,還增添了知名度;若官司贏了,他則有機會登上尊貴議員的寶座,每月坐享十多萬元的高薪厚祿。但他沒有想過,這場官司他是完全沒有勝算可言的,其他不必說,香港法庭根本沒有權力修改基本法規定,到頭來不但參選不成,更暴露了他的愚蠢無知和自私自利。再說,就算他夢幻成真,當上立法會議員也不值得恭喜。中國人有句老話,人生三大不幸:「少年得志,飛來橫財,出身豪門。」事實上,歷史上少年得志的大都結局悲慘,甘羅十二為宰相,霍去病十八歲威鎮匈奴,王勃十五歲寫下流傳千古的《滕王閣序》,但三人都在二十出頭便英年早逝。 「之鋒BB」除了數典忘祖,反中亂港外一事無成,若有幸「少年得志」,豈不是無顏見歷代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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