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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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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𨋢」首定罪 新恆基罰1萬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新恆基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新恆基)因觸犯《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昨成首宗升降機負責人被入罪個案。油塘澤美閣一升降機的准用證被發現過期,但物業管理公司仍容許升降機運載乘客,涉案的新恆基昨日被判罰款1萬元。

案情指,油塘澤美閣第三十八號升降機的准用證有效期在今年3月22日屆滿後,負責管理該升降機的新恆基沒有停止升降機運作,因而被控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十三(二)條和第十三(四)條的規定。機電工程署發言人昨日回應指:「這是條例於2012年12月實施以來,首宗升降機負責人被定罪個案,我們歡迎法庭的裁決。我們會繼續嚴格執行法例,確保公眾能享有安全和可靠的升降機服務。」

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升降機必須每12個月由註冊工程師檢驗,註冊工程師簽署安全證書後,負責人或其代表須向機電工程署申請更新准用證,以證明升降機處於安全操作狀態。負責人應於准用證有效期屆滿前的2個月內安排檢驗升降機,以適時申請更新准用證。負責人亦須將有效的准用證展示於機廂內當眼處,否則須停止使用或操作有關升降機。

任何人士違反上述《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的條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和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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