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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莉珊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 北京市政協常委
依法遏制「港獨」迫在眉睫,一是因為遏制「港獨」的法律條文相當清晰,沒有灰色地帶;二是因為反對派混淆視聽、誤導公眾,導致香港社會對「港獨」罪與非罪的認識相當混亂;三是因為依法遏制「港獨」不能再拖延,否則只會養癰為患。因此依法遏制不宜停留在無實質意義的「考慮」階段,否則只會使「港獨」勢力進一步蔓延和膨脹。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明,律政司正循四個方面考慮處理「港獨」問題:一是《公司條例》;二是《社團條例》;三是《刑事罪行條例》;四是其他方面的刑事罪行。這雖然說明本港遏制「港獨」有法可依,但亦間接透露了律政司到目前為止,仍停留在如何處理「港獨」的「考慮」階段,否則負責本港檢控工作的律政司,理應針對「港獨」言行提供法律指引和進行案件籌備工作,或者直接提出檢控。
遏制「港獨」迫在眉睫 原因有三
第一,律政司提出處理「港獨」問題四方面的法律,這些法律條文相當清晰,並沒有什麼灰色地帶,不需要停留在研究與調查的「考慮」階段;第二,「港獨」勢力之所以肆無忌憚,並非香港「無法可依」,而是因為一些披�茠k律外衣的反對派人士,以種種似是而非的說法為「港獨」言行開脫罪責,導致香港社會對「港獨」言行罪與非罪的認識相當混亂,而「港獨」勢力趁亂博懵愈加囂張;第三,依法遏制「港獨」不能再拖延,目前,本港少數政客、組織鼓吹「港獨」的言行不斷升級,激進反對派打�荂u港獨」旗號紛紛明目張膽組建「港獨」政黨,並且準備參選立法會,聲稱一旦當選會在五區和全港超級議席進行辭職重選的「港獨公投」。
這三方面的情況,都說明依法遏制「港獨」迫在眉睫,不宜停留在無實質意義的「考慮」階段,否則就是拖延執法或有法不依,其後果只會養癰為患,使「港獨」勢力進一步蔓延和膨脹。
遏制「港獨」法律清晰無灰色地帶
本港有關「叛逆性質的罪行」、「煽動罪」等法律,確實是香港回歸前的法律,但根據一九九七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有關法律並未因抵觸基本法而不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仍然是香港特區適用的法律。根據該《決定》附件三規定的「替換」原則,應將「女王陛下」、「王室」、「英國政府」及「國務大臣」等名稱或詞句,「相應地解釋為中央或中國的其他主管機關,其他情況下應解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明確這是在「適用時」的替換,不是修訂時的替換,不發生溯及力的問題。因此,對鼓吹「港獨」的言行,律政司完全可以提供法律指引和進行案件籌備工作,或者直接提出檢控。
律政司應盡快擔負依法遏「獨」責任
「港獨」言行違憲違法,觸犯本港刑事法律,已經是彰彰明甚的事實。但就是在這樣的大是大非問題上,某些披�茠k律外衣的反對派人士,故意顛倒是非、混淆視聽、誤導公眾。在此情況下,律政司有需要盡快對相關問題提出政府的法律意見,讓香港社會從法律上真正了解相關問題。
現行的香港法律已有制裁煽動分離言行的條文。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九、第十條把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處理和管有煽動性刊物,包括企圖、籌備或串謀作出煽動性行為,定為刑事罪行。更重要的是,煽動意圖不一定要有具體的行為才算犯罪,即使是「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也屬犯罪。據此,本港少數政客、組織鼓吹「港獨」的言行,包括在刊物鼓吹「香港民族自決」、「香港獨立」、「香港建國」,以及主張「公投自決」決定香港前途,都是明顯的「叛逆性質的罪行」和「煽動罪」。
對「港獨」言行是否提出檢控和以什麼罪名提控的決定,由律政司司長或由刑事檢控科的律師代表律政司司長作出,刑事檢控科的日常運作分科一(法律指引)負責在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進行檢控的案件提供法律指引和進行案件籌備工作。在這些方面,律政司應該盡快擔負起依法遏制「港獨」的責任。
依法遏制「港獨」不可拖延
激進反對派打�荂u港獨」旗號組黨結社,包括明目張膽組建「香港民族黨」,並且以「港獨」政綱參選立法會,一些激進反對派聲稱一旦當選就會在五區直選和全港超級議席進行辭職重選的「港獨公投」。「港獨」勢力瞄準了律政司仍未對「港獨」言行提供法律指引和進行案件籌備工作,或者直接提出檢控,不斷顛倒是非,指主張「港獨」無罪,聲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港獨」言論,如非以武力鼓吹「港獨」,不會觸犯刑事罪行,現存法例不足以包含禁止純粹談論「港獨」云云。
若依法遏制「港獨」仍然停留在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考慮」階段,只會使「港獨」勢力有恃無恐,進一步蔓延和膨脹。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早前指出,「港獨」言行已遠遠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亦超過了「一國兩制」的底線,相信特區政府會依法處理,絕不能「養癰為患」。
依法遏制「港獨」迫在眉睫,我們相信負責本港檢控工作的律政司,會盡快對「港獨」言行提供法律指引和進行案件籌備工作,或者直接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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