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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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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吹「港獨」「自決」煽動叛離國家是違法行為


莊永燦律師 油尖旺區議員

任何人或政治組織作出具煽動性的言行,包括發表「港獨」、「自決」的文章或刊物,激發他人離叛中央政府,已經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多年來,香港政府未再執行此法例,原因是沒有人再干犯。如今,既然有人干犯,政府便有責任作出檢控了。煽動罪雖多年未被執行,但仍存在,沒有「過時」之理。

香港大學學生會刊物《學苑》發表文章,要求香港在「2047年獨立成國」;公民黨在創黨十周年提倡一套「本土」及「自主」理論,認同為香港「立國」可以是一個選項;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提出要「公投自決」,提倡以「公投方式」為香港的前途自行作出決定;理工大學畢業生陳浩天召開記者會,公開宣佈成立「香港民族黨」,宣稱「香港獨立」乃歷史進程,將來「必然會發生」,又表明該黨將參與任何有效抗爭手段,包括議會抗爭、街頭抗爭等,更表明該黨最終目標是「建立獨立自主麰輕鉿@和國,脫離中國殖民暴政,令港人重回正常生活」。

「自決」的目標是尋求「港獨」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在四月十八日一個午餐會發表演說,稱相信部分人士提出「港獨」主張,是因為爭取普選挫敗引發。他又說,在國際層面上,「自決」的意思是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度。

政黨是有組織、有紀律的政治團體,有一定規範約束黨員,政黨的黨綱是指政黨依據其意識形態所作的一些聲明,表達政黨會如何發展,有何目標。成立政黨的人士,是想吸引其他人士加入,領導黨員參政議政,甚至謀求獲得對政府、政策或人事的控制或影響。

目前,有些宣揚「港獨」、「自決」的政治團體或人士均聲稱組織政黨,並發表一連串具煽動性的言論。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以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即屬犯罪(下稱「煽動罪」)。干犯者在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煽動文字(Seditious words)是指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包括所有激發他人對中央政府離叛(英文原文:to excite disaffection)的文字,即是令他人對中央政府產生政治上的不滿、不忠或背叛,均屬煽動文字。陳浩天成立政黨,認為中國把香港「殖民」,更指控中國施行「暴政」,提倡把香港「脫離中國殖民暴政」;黃之鋒成立政黨,爭取香港境內及境外人士的認同,就香港前途進行「自決」,他們的言行明顯是在發表「煽動文字」,令他人對中央政府產生不滿、不忠或背叛。陳浩天、黃之鋒成立政黨,並非只是行使言論自由、抒發己見,是想煽動人心,香港「獨立」起來、「脫離中國」。

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

最近,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提煽動罪並無意義,因為條例早已「過了時」。他表示,煽動罪是以言入罪,違反了《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中保障言論自由一項,相信政府不會以此條例作出控告。

港英政府曾於1967年在聖保羅書院拘捕學生曾德成,因為曾德成在校內向同學派發反殖民的傳單,發表「煽動文字」,結果曾德成被判干犯煽動罪。多年來,香港政府未再執行此法例,原因是其後沒有人再干犯煽動罪。如今,既然有人干犯,政府便有責任作出檢控了。煽動罪多年未被執行,但仍健在,何來「過時」之理 ﹖張達明分明誤導他人。當年港英政府迅速拘捕及檢控第一位派發反政府傳單的人士,阻止繼續發表煽動文字,才再出現其後50年政府毋須再用煽動罪檢控的情況。

《人權法》第16條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但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已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1)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2)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對於言論自由的尺度,受《人權法》所規限,言論自由不可超越或排斥保障國家安全的權利。煽動罪既然是法律規定,亦保障國家安全,被控干犯煽動罪者,實難以《人權法》作抗辯理由。

煽動罪無「和平」或「暴力」之分

至於《基本法》第1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和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的相互關係,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最終解釋權。我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為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必然會對第27條的含義作出合理和最權威的解釋,而本港各級法院必須依從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有人或認為,若以「和平」方式提出「港獨」、「自決」的主張,便沒有抵觸煽動罪。筆桿比劍更有力量(The pen is mightier than the sword),文字往往比行動更有煽動力,可荼毒人心。故制訂禁止發表煽動文字之目的,正正是為了阻止散播「有毒文」。發表煽動性文字本身已是一項行動,干犯煽動罪並無「和平」或「暴力」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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