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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現行法例「反港獨」內容

2016-06-20

1、基本法

■ 根據基本法的歷史背景、立法原意、序言及第一章第一條,法律毫不含糊列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2、普通法(不成文法)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恭劭(FACC 4/1999)及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另五人訴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FACV 5,6 &7/2010 的終審法院判詞,引證了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的憲制秩序。因此,香港任何言行及發展(包括政制發展及政治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

3、本地法例(成文法)

■ 「反港獨」的法律體現在香港法例第A601章《香港回歸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有關叛逆、意圖叛逆及煽動等罪行及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的社團運作。 

4、香港回歸條例

■ 《香港回歸條例》第5條至第6條及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3)條及附表8,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a)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b)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c)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5、《刑事罪行條例》.意圖叛逆罪

■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任何人以任何公開的作為、發佈任何印刷品或文件,意圖或表明意圖(a)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政府;(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 香港特區內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的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c)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即屬干犯意圖叛逆罪。

6、《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

■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合法命令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

7、《社團條例》.社團運作罪

■ 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條訂明,國家安全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第8條明文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的社團運作。《社團條例》第19條訂明任何人當或自稱當非法社團幹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3年。

資料來源: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 陳曼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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