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永康囚3周緩刑1年 律政司研理據決定需否跟進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前「雙學」領袖、現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3人,於前年9月26日發起所謂「重奪公民廣場」行動,衝入政總東翼前地,為歷時79日的非法「佔領」行動掀起序幕。3人事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名,案件昨於東區法院判刑,黃、羅二人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及120小時,而周永康因被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碩士課程取錄,裁判官認為他難以遵守社會服務令,故判其入獄3星期,緩刑一年。
黃之鋒(19歲)及周永康(25歲)較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23歲)則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3名被告雖免受牢獄之災,但案件已為他們留下人生中首個刑事案底。
官:衝動偏激不太想後果有缺失
裁判官張天雁判刑時指出,3人來自基層或小康之家,過往從未干犯任何刑事罪行,對政治滿腔熱誠及得到家人的支持。年輕人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無違反法律,本身無不對,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他們往往較為純真,不須顧及實際利益,因此較衝動偏激,不太想後果,如錢幣的兩面,有美好也有缺失。
張官在判詞中強調,本案與其他刑事案件不同,考慮案件時要考慮被告的犯案動機及目的,而法庭信納3人是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訴求,目的及動機非為自己利益或傷害他人。本案發生時間早於「佔中」及往後更激烈的政治事件,若判刑時考慮事件之後的政治環境而判以阻嚇性刑罰,做法是不公平的。而相對後續的政治事件,被告人行為溫和得多。
張官續指,從錄影片段所見,3位被告「行為魯莽」,但非十分暴力的一類,也非刻意傷害保安或警務人員,他們只為進入政總前地、一個他們真誠地相信富有歷史意義及有代表性的「公民廣場」,並圍成一圈及喊口號。但當大批示威者使用不同方法進入公民廣場,如從圍欄跳下及強行推開大門,的確令在場人士擔心社會安寧會受破壞。
羅冠聰煽動市民刑責較重
黃之鋒及周永康涉案行為是攀爬圍欄進入政總前地,而羅冠聰因煽動其他市民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裁判官認為羅刑責較周、黃兩人重,但判刑時已考慮到羅冠聰曾在台上提醒在場人士行動有法律風險,建議學生及不清楚責任的市民不應該參與。
周永康負笈英難履社服令
裁判官引述感化報告,指3人由被捕到審訊表現合作,沒拒絕承認參與的行為,只針對行為是否構成罪行抗辯,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的刑罰,其中羅對令保安受傷尤表歉意。考慮案件情況及感化官建議,認為判黃、羅兩人社會服務令合適,另因周永康已獲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錄修讀碩士課程,又於9月開學,故認為他難以遵守社會服務令,並決定以緩判代替。
律政司回應指,會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黃之鋒庭外表示考慮就定罪上訴,周永康聲稱不後悔「公民抗命」,又表示很欣賞裁判官的判詞,說出參與者行動背後必有原因,是對政權者當頭棒喝。
羅冠聰今次只判社會服務令,屬非監禁式刑罰,他昨在庭外稱今次判刑對他的選舉工程沒有影響,可繼續專注立法會選舉,但相信9月4日後或選舉後,會面對更多的檢控。根據《立法會條例》,若任何人被判處3個月以上監禁或緩刑,定罪起計5年內將失去成為選舉候選人,以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羅冠聰已報名參選立法會香港島區直選,同區其他候選人名單尚有張國鈞、郭偉強、葉劉淑儀、詹培忠、王維基、黃梓謙、劉嘉鴻、鄭錦滿、沈志超、陳淑莊、何秀蘭、許智峯、司馬文及徐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