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平 新界社團聯會副會長
不同人對法治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但相信一些基本原則是大家都會同意的,即違反法律,便要承擔違法的法律後果,這是法治的基本體現。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游蕙禎和梁頌恆於宣誓時刻意扭曲誓詞,夾雜粗言穢語,所有人都聽得清清楚楚。既然游梁二人拒絕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違反基本法,迴避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憲制責任,便沒有資格擔任立法會議員,其議員資格理應解除,當中的法理依據是很清楚的。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是香港政治架構的權力來源,怎能夠違反?連憲制性法律也不遵從,又談何維護法治?毫無疑問,依法解除梁、游二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是維護法治的基本體現。
更何況,游梁二人於參選立法會時,已依法簽署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他們於當選後公然違反選舉前的聲明,已涉嫌觸犯虛假聲明罪行,同樣需承擔法律代價。游梁二人連基本誠信也沒有,政治表態搖擺不定,如何令人信服?又怎能擔任立法會議員?
游梁二人在宣誓時侮辱國家,鼓吹「港獨」。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港獨」違反基本法和本地法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的意圖叛逆罪,以及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港獨」於法不容,搞「港獨」的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香港不能失去法治,否則繁榮穩定難以保障。為了公眾利益�虓Q,必須捍衛法治,必須依法解除游蕙禎和梁頌恆二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並追究其涉嫌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