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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已作終審判決案件可例外

2016-11-08

「青症雙邪」游蕙禎及梁頌恆,在立法會議員就任宣誓儀式上公然辱國,但兩人辱國言行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解釋前作出的,是否會令兩人失去議員資格?有多名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也並非真誠效忠,有人更公然宣揚等同「港獨」的所謂「民族自決」,但有關人等此前已被裁定宣誓有效,又是否會受是次釋法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日強調,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原意的一個闡明,並非重新立法,其效力法律生效時就存在的,而「只有終審法院已經下了終審判決的可以例外」。

闡釋《立法法釋義》章節

李飛在記者會上答記者問時指出,法律解釋的效力和它所解釋的法律是同時存在的,「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原意一個闡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釋的法律生效時就存在的,但是有一個情況,考慮到基本法要在特區實施,而香港過去實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對法律作出的解釋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個別案件是可以豁免的。......按照基本法考慮到香港原來的法律制度,只要終審法院已經下了終審判決的可以例外,我已經把問題說明白了。」

他並即席取出了在2015年3月立法法修正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並請記者細閱其中有關釋法效力的章節。

釋法與法律具同等效力

《立法法釋義》第四十七條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介紹了「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兩方面的含義:

一、法律解釋是對法律條文的含義所作的進一步明確,因此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規範,即使是補充和變通,也應當是包含在法律條文的立法原意之中。......法律規定的含義應當是法律生效時就是這樣的,不論什麼時候對這一含義作出闡述,人們的行為應當一直都受這一規定約束,符合這一規定的要求。

書中續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進行解釋前已經作出處理的案件,特別是已經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的案件,為了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和法院的權威,在不嚴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前提下,可以視情況豁免其受解釋的約束。」其中就舉1999年的居港權案為例,既糾正了香港終審法院判決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所作的錯誤解釋,同時在不違背大原則的前提下,又照顧了香港終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已經產生的實際後果。

二、在空間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的效力同法律的效力相同。在我國的各種法律解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是最高的解釋,其效力同法律一樣,被解釋的法律的效力所及範圍,也就是法律解釋的效力所及的範圍。

具體來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具有約束力。

書中指,「需要注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是對法律條文的含義作出的進一步明確,是一種抽象的解釋,並不直接處理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有關條文作出解釋後,具體案件如何處理,仍由有關執法機關依照各自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記者 羅旦、劉凝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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