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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須有權威監誓人執行

2016-11-08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日特別引述有全國人大常委提出,宣誓是對國家及香港特區作出的法律承諾,監誓人執行的是基本法憲制層面確定的制度,故應由在法律上能夠代表特區,且能夠向中央負責的人。按照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的憲制體制,行政長官既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負責,「任何國家公職人員的宣誓,從總統到法官到主要官員到議員,他的宣誓的監誓人必須是非常有權威,很公正,是要嚴格執法的。」

按釋法裁定 無效不能重誓

李飛昨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公職人員的宣誓是很莊嚴的宣誓,監誓人監誓是宣誓必備的,監誓人負有重要的職責,釋法對監誓人的職責進行了闡明。

他強調,監誓人自己的裁量權是有限的,誰的宣誓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內容,只能按照人大釋法所明確的含義和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權力。「既不能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宣誓不通過,反過來,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也不能放過去。」李飛說。

針對宣誓中的非故意行為,李飛表示,在某種情況下宣誓時出現個別疏漏,監誓人當即就有責任指出來,宣誓人馬上就要改正。不過,如果已經違反宣誓的法定要求,裁定已是無效宣誓,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問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按照法律來處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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