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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誓」非立會內務 法院需介入

2016-11-25
■高院法官強調,是次「邪誓」事件牽涉到香港基本法,法庭就有需要介入。圖為「青症雙邪」游蕙禎及梁頌恆。梁祖彝  攝■高院法官強調,是次「邪誓」事件牽涉到香港基本法,法庭就有需要介入。圖為「青症雙邪」游蕙禎及梁頌恆。梁祖彝 攝

張官:基本法地位至高無上 凌駕普通法原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青症雙邪」游蕙禎及梁頌恆早前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無效,並取消兩人就任立法會議員資格,游梁兩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開庭審理。兩人的代表大律師在昨日聆訊中聲稱,香港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而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應由監誓人在立法會之內裁定,故今次事件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不干預原則」應適用於本案。不過,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強調,是次宣誓事件牽涉到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監誓人有否按照要求監誓,法庭就有需要介入,因為香港基本法的地位是至高無上,是凌駕於普通法原則之上。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在法庭上陳詞稱,香港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宣誓屬於立法會主席的權力,特區政府應該尊重,故此「不干預原則」適用於本案,除非特別的情況,否則雖然法庭有權透過司法覆核干預立法會事務,但會自我限制行使有關權力。根據「不干預原則」,法庭只可在監誓人作裁定後少數情況才可介入。

辯稱覆核「過早干預」立會事務

戴啟思舉例稱,如果立法會主席拒絕為議員監誓或主席決定反覆無常時,法庭才應介入,但本案並非如此。他認為,法庭今次受理司法覆核是「過早干預」立法會事務,即使議員真的「拒絕或忽略宣誓」,都應該交由立法會主席宣佈議席懸空,而不應由法庭作出。

戴啟思更聲言,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應由監誓人在立法會之內裁定,法庭不應干預,否則法庭會成為不滿議員宣誓者的申訴場所,官司將沒完沒了。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也表示,議員宣誓是否有效,監誓人即立法會主席有最終裁定權,雖然法庭可在違憲情況下介入,以維護香港基本法,但梁君彥沒有就兩人的宣誓是否有效作表態或裁決,又答應重新監誓,事件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

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強調,是案關鍵爭議是有否觸及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若該例適用於本案,則不用考慮上訴方爭拗的「不干預原則」,因為上訴方亦同意法庭在議員不符合憲制要求時可以介入。

強調須鞏固基本法原則

張舉能認同,「不干預原則」為普通法原則,法庭也不希望給予公眾積極干預的形象,但強調法庭不是想干預立法會事務,當宣誓事件牽涉到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監誓人有否按照要求監誓,法庭就有需要介入,因為香港基本法的地位是至高無上,是凌駕於普通法原則之上。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亦指出,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廿一J條,凡有人無權擔當公職,法庭有權頒令禁制該人擔當該職位及宣佈職位懸空。他認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作用是確保服務市民的公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強調此案對中央政府及香港政府鞏固香港基本法的原則有重要性。

法庭有權褫奪立會議席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則指,《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訂明,法庭有權宣佈立法會議員喪失議員資格,卻從沒訂明立法會主席有權作出有關宣告。

案件今晨續審,余若海繼續代表特區政府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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