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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料劉小麗姚松炎失議席

2016-12-01
■梁美芬(左三)指,鼓吹所謂「自決」與「港獨」者都不應獲准參與立法會選舉。 中通社■梁美芬(左三)指,鼓吹所謂「自決」與「港獨」者都不應獲准參與立法會選舉。 中通社

裁決不容「違法」重誓 對劉姚案件有指引作用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繼「青症雙邪」後,律政司擬就另一名立法會議員劉小麗,在就職宣誓儀式上「龜速」宣讀誓詞一事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宣佈其宣誓無效、取消其就任議員資格,另一議員姚松炎亦被指有可能同樣面對覆核。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的裁決,進一步釐清了部分港人對「一國兩制」在憲制上的誤解,同時判決主席不可「違法」容許有關人等兩次宣誓,對司法覆核劉小麗以至姚松炎議員資格的訴訟具有指引作用,相信兩人大有可能因此而喪失議員資格。

梁美芬:裁決釐清憲制誤解

身為大律師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歡迎上訴庭是次的裁決,認為裁決進一步清晰了部分香港人對「一國兩制」憲制上的誤解,包括所謂「三權分立」的說法,強調了香港並不是「主權獨立」的地區,不可完全引用西方三權分立的觀點。所以,鼓吹所謂「自決」與「港獨」者都不應獲准參與立法會選舉。

她續說,是次裁定確認法院可決定有關人等在宣誓時的所為是否違反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及說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與第一百零四條的立法原意相符,相信對日後其他類似的案件有約束力。她希望反對派中人以更開放的態度看待是次裁決,而不應完全以政治角度來看待。

張國鈞:法院擁宣誓裁決權

執業律師、民建聯副主席張國鈞指出,在是次裁決的判詞中,意味劉小麗在首次宣誓時已經出現了「很大問題」,特別是說明監誓人就宣誓是否有效作出的決定,只能作為法院裁決時的參考,最終的決定權在擁有香港特區最終的憲制權力的法院一方。

他續說,是次判決也表明,香港並非如英國般「議會至上」,香港基本法擁有最高法律地位,法院有憲制責任及地位去審視議員是否按照法例的規定宣誓。這些法律原則,將適用於往後其他案件。

何君堯:依憲釋法 不存在「干預」

執業律師、立法會獨立議員何君堯表示,上訴庭在判詞第二、第七、第九段明確回應了是次的爭拗點:第二段說出所謂「三權分立」並非「至高無上」,在香港基本法某些條文出現爭拗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國家憲法賦予的權力釋法,不存在所謂干預的問題。

他續說,第七段提到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二(7)條,行政長官必須責無旁貸地確保香港基本法的暢順執行。第九段清楚說明自1997年7月1日後,在香港原有的司法機構三重架構之上,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最終解釋權,即「第四重架構」,惟反對派拒絕承認事實,更經常發表歪論去擾亂市民的認知。

何君堯強調,是次裁決相當清楚,立法會主席連「做好心」給予有關人等第二次宣誓的機會也不符合法例的規定。是次裁決必定會對未來案件有直接影響,包括近在眼前的劉小麗個案,以至在第一次宣誓時被指失效的姚松炎。

黃國恩:定下公僕宣誓規範

法律界人士黃國恩指出,是次上訴庭的裁決再一次說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威和效力,明確了法院獨立行使香港特區的審判權力,是由香港基本法授權的,故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解釋法例,內容對香港所有法院均具約束力,維護了香港的法治制度。

他續說,裁決同時為各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定下了法定的形式規範,及確定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並不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程序。香港的法院在憲制上有權力和責任處理一名立法會議員是否已履行其憲制責任,特別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依法宣誓,以及一旦不履行該規定的後果,所謂「干預原則」在是案並不適用。

黃國恩認為,根據上訴庭是次判決,劉小麗及姚松炎兩人在第一次宣誓時,是故意分別「龜速」宣讀及更改誓詞。前者在其面書(facebook)自爆故意「龜速」慢讀是要令誓詞「變得毫無意義」,明顯並非真誠宣誓。姚松炎則在首次宣誓時,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已表明自己無權為對方監誓。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及上訴庭是次的裁決,兩人本就不應獲准重誓,換句話說,一旦兩人的議員資格因此而被司法覆核,他們被「DQ」的可能性極高。

任建峰:判詞明確追溯力

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昨日在接受傳媒訪問時亦承認,由於上訴庭在判詞中,明確是次釋法的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即釋法有追溯力,被司法覆核的劉小麗有可能會受到是次裁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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