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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可以監察法官!

2017-02-20

潘國森

香港社會 給 撕裂了!

二零一四年非法「佔中」風波其實是一系列席捲北非西亞「顏色革命」的延續,旨在破壞香港政經制度(不諱言要傷害香港經濟而令中央政府就範)和推翻現屆政府(針對行政長官並要求他「下台」)。

結果革命在守法市民極大容忍和政府彈性處理之下風流雲散,卻徹底改變香港社會的風氣。參與組織和指揮的反對黨派頭領及隱形的「地下黨員」友好,將七十九天擾亂社會秩序的惡行淡化為「雨傘運動」,意圖 逃 避一切相關刑事責任。

此後,在非法「佔中」期間涉及佔路暴民的襲警、刑事破壞和非法集會的案件陸續告上法庭,市民驚覺司法系統入面有許多法官言行異常!粗略看過一些判詞,個別法官除了出奇地嚴重不信任前線警務人員的證供之外,還經常大有越俎代庖之舉,介入原本屬於辯方律師的份內工作,直接為被告人被起訴的控罪「解畫」,甚至自行為個別在庭內庭外都顯得毫無悔意的被告「求情」!然而天理循環,報應不爽,市民又再發覺一些被無理輕判或釋放的佔路暴民,不旋踵又牽涉入姦淫詐騙、走私販毒的勾當!

在非法「佔中」未發生之前,香港警隊在各種不同的評分標準之下,仍然是世上其中一支最優秀的警隊,為何「佔中」期間被侮辱為「黑警」?事後,又為何香港各級法官會變得責警嚴而律「犯」寬?

有法官一而再、再而三反常判決,為「雨傘革命」疑犯開脫,令許多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市民十分憤慨。難免有人沉不住氣,公開出言批評,甚至移用暴民辱罵政府官員和警隊的措詞破口大罵。結果,不少吃香港法律這行飯的專業人士跳出來揚言批評法官的判案結果可能構成「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

問題是,支持非法「佔中」的人,早前就恐嚇過判處非法「佔中」示威者有罪的法官,為何當時又不見有屬於反對派黨員的律師、大律師站出來「維護法律的尊嚴」?這豈不都是偏袒自稱「違法達意」的示威暴徒?他們可是以故意違反法律、破壞社會秩序來達至政治訴求,來作為號召!根本是先認罪,後犯法!

丹寧勳爵(Lord Denning,1899-1999)是影響近代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演進的重要人物。現時在香港執業的資深法官、大律師和律師,都知道丹寧勳爵許多重要觀點普遍被視為當今普通法的基石。

就社會應該怎樣監察法官一事,丹寧勳爵曾引用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的名言,筆者試譯成中文:「在保密催生的黑暗之下,任何事情都可能出錯。但如果過程真正公開,你就會見到法官自重。遇上法官作弊,應該容許傳媒批評,這樣才可以令所有人守規矩。」

換言之,丹寧勳爵認為傳媒有批評法官的自由!傳媒有表達自由,平民百姓亦有,不容權貴粗暴侵犯!香港法律界、司法界的翹楚是否都忘記了丹寧勳爵的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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