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在四名行政長官參選人當中,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過去是專門處理香港經濟工作的主要官員。在參選期間,他曾提出當選後將推行「休養生息」的政策。翌日,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可能認為這是針對他「穩中求變,適度有為」的政策,故提出質疑說,香港正面臨周邊和鄰近城市的競爭,不可能無為而治,否則就會落後。在一個電視節目中,曾俊華又解釋說,他是針對香港社會撕裂而言的,希望促進社會和諧。後來曾氏好像改變主意,不再提了。但什麼是休養生息,與無為而治有什麼關係,在經濟上的休養生息,能否促進社會和諧?還有分析的必要。
黃老思想不適用於繁榮期
這個問題,不可能簡單回答。在資本主義的早期階段,不少古典經濟學家提出放任自由、發展經濟的主張,但也沒有說要休養生息。在中國歷史上,在特定的情況下,「休養生息」倒是有不少政治家、思想家提倡過。在中國思想史上,這種主張被稱為「黃老之說」。其思想源流相當複雜,一篇短文無法細說,就不贅述。但讀過香港中史課的中學生或許都記得,西漢初期歷經高、惠、文、景四帝的60多年間,漢初統治者信奉黃老思想,主張無為而治,與民休息。
對黃老思想在治國理政方面的運用,有三點值得注意:
一是該思想的運用不限於經濟財政政策,也可運用於政治政策。在政治上不生事、不擾民,都是黃老思想在政治上的體現。除煩去苛、輕徭薄賦、敦樸節儉、寬律馳禁,也都是黃老思想在經濟上的體現。但一個國家、一個地方,是不可能長期如此的,長期如此,就會生出弊端,生出弊端,就要救弊,救弊就不能採用黃老之說。例如漢初高、惠、文、景四帝採用黃老之說,但到武帝就崇尚儒學,在政治上、經濟上就有不同的做法。在當代,也可以不對稱使用,在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一方面提出在政治上「韜光養晦」、「決不當頭」的主張,另一方面卻要積極發展經濟,就是成功的典範。
二是黃老思想適用於社會經濟極端凋敝之際,不適用於社會經濟繁榮昌盛之時。漢初城鄉蕭條,《漢初.食貨志》記載當時,「戶口可得而數者,十才二三。」「人相食,死者過半。」 天下極其凋敝,才適合休養生息的政策。漢初丞相曹參,初為齊王相,天下初定,百姓失散,他向蓋公請教如何才能安集百姓,蓋公建議「清靜無為,與民休息」,行之9年,齊國大治。漢相蕭何也如此,蕭何死後,曹參接任漢相,蕭法曹隨,天下稱其美。這也說明,休養生息的經濟政策是有智慧者想出來的,平庸之輩恐難坐而論道。香港經濟並不蕭條,「一帶一路」、創新科技,香港有用武之地,可以大展拳腳,不應當、也不可能休養生息。
三是社會經濟凋敝適宜黃老之說,也會出現弊端。司馬遷在《史記.平准書》上說:「於是網疏而民富,役財驕溢,或致兼併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這是說,凡事務必適度,過於放縱,就會富者愈富、貧者愈貧。富商豪強奢侈,貧者愁急窮苦,貧富差距過大,社會又會不穩。香港在執法問題上出現無為而治,就會出現「佔中」、「港獨」。凡此種種,均當引以為戒。傳統基金會連續23年評出香港為世界最自由經濟體,說不定什麼時候就「棒殺」了香港。
媒體報道,曾俊華任財政司司長時,hea做無為,這是個性使然,未必理解「休養生息」的哲學理念。如他明白休養生息是黃老思想在主導,可能就不會提倡了。無為而治可以適合漢初社會的境況,但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作為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等的地位是不相稱的。即使在香港回歸前,港英當局奉行的也只是積極不干預主義,而不是無為而治主義。如無所作為,香港可能很快就淪為次等城市。一旦香港經濟發展緩慢,甚至不發展,則社會種種矛盾還會不斷發生,也不可能和諧。
曾俊華在官場多年,提出休養生息,可能是不理解香港基本法已明文規定的經濟政策,香港基本法不允許假借休養生息為名,讓無為而治氾濫。香港基本法第五章規定的憲法性經濟,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時,對內地和香港未來經濟發展都做了研判,覺得在經濟全球化的潮流下,內地和香港均須積極有為,把握國際市場的機遇,才能加快發展。
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的經濟政策
亞洲「四小龍」的發展,與內地當時還沒有改革開放、閉關鎖國分不開的。內地改革開放後的經濟發展,並非以鄰為壑,而是把握經濟全球化之先機。如當時內地無為而治,GDP就不會在較長時期有着較快的增長。內地經驗是香港可借鑒的。在這個背景下,香港基本法起草時,才有對經濟發展提出憲制性的要求。
所謂「憲制性經濟」就是在憲法或憲法性法律中規定經濟政策,這種做法在世界上並不多見,但香港基本法卻明確回歸後所要採取的經濟政策。除了規定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政策、航運和民用航空政策外,該法第118條還要求港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第119條還要求港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對於基本法這些要求,行政長官是要執行的,不得質疑。執行的好壞,關鍵在於是否採取積極有為的經濟政策。行政長官是否有管治能力,這也是重要的指標。
行政長官參選人說在當選後,要反香港基本法之道而行之,就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2)項有關行政長官執行香港基本法的職權。這樣的人顯然是不可能向中央政府負責的,恐難得到中央的支持,恐難得到尊重香港基本法的選舉委員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