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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時評】從「七警案」思考香港審判權被壟斷的現象

2017-02-22

劉斯路 資深評論員

備受社會關注的「七警案」, 涉案警員全部被判監禁兩年,引起香港社會嘩然,有市民上街表達不滿。最令人質疑的是,法官為何重判警員、輕判暴徒?!旺角暴亂襲警者最多判囚數月,「佔中」搞手及黑手至今逍遙法外,更是令人質疑司法天平是否不偏不倚。那些口口聲聲要維護法治,維護司法獨立及公平公正公開判案核心價值的人,是否真心實意?

筆者認為,從重判警員、輕判暴徒的表象,善良的香港人應該深入思考香港的深層次矛盾:香港的法治到底出了什麼問題,主要由外籍法官壟斷香港審判權是否應該繼續下去?

警員襲擊曾健超案件,七名警員固然有錯,但是事出有因。且不說,他們奉命制止「佔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公共秩序,單說曾健超也是其挑釁在前。事件起因是曾健超向警員淋潑不明液體,加之事發時已是「佔中」第18天,警員身心俱疲,面對同袍受辱,一時怒火中燒,作出過火的肢體行為。

無疑,打人於法不合,卻情有可原。但是,法官完全忽視這些因素,反而強調七警行為令警隊蒙羞,給予重判,社會大眾感到難以接受,因為此案的當事人並非循規蹈矩的市民,而是公然違法、挑釁警方的暴徒。

孤立地看「七警案」的刑罰,難以看出量刑的輕重,對比法庭對「佔中」和「旺暴」暴徒的處罰,則一目了然。「七警案」的始作俑者曾健超,只獲判入獄5周。警方在「旺暴」期間拘捕約90人,只有約50人被起訴,當中僅6人定罪,而且刑罰輕微,即使被判入獄也不過數月而已。在「佔中」「衝鋒陷陣」的黃之鋒、羅冠聰,亦只被判社會服務令80及120小時,法官還替他們開脫:「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而表達自己訴求」「年輕人行動往往較為純真」。如此巨大的反差,真是公義的體現?法治的公平公正何在?難怪大眾難以接受,強烈質疑對暴徒和警員有不同的量刑尺度。

「七警案」的結果再次將社會對立,對警隊士氣打擊極大。警方高層形容判決令同袍沮喪失望,員佐級協會甚至明言有同袍欲發起遊行抗議,一旦維持社會秩序的警員也被迫走上街頭,不堪設想。可見,這次判決不但沒有彰顯公義,反而混淆是非黑白,造成社會進一步分化。也許,這正是某些握有審判權之人所要看到的。

有輿論把「七警案」的判決結果歸咎於審案法官有外國國籍,也不能說沒有合理的因素。這位英國人1994年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也就是說,回歸前任命,回歸後留用。2016年2月4日,新任命17人為2016年新一屆香港終審法院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17人中僅有2人為中國香港籍,其餘均為雙重國籍或外國國籍。

固然,必須用歷史的眼光看待外國籍法官幾乎壟斷香港審判權的現象。但是,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規定法官必須是本國公民。道理很簡單,就是不想司法主權落入外人手裡。但回歸後的香港,除了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兩個首席法官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外,其他法官既不必是香港人,更不必是中國人。只要在普通法系地區有一定的業務經驗(包括擔任律師),通曉英文,再經過一個以現任法官為主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就可以成為香港的法官或檢察官。這難道不值得思考?尤其從落實「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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