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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禁蒙面法 不容暴力有恃無恐

2017-03-01

陳克勤 立法會議員

2003年,一位英國心理學家進行一項研究,調查了500名北愛爾蘭的暴力罪犯,當中有206人於犯案時有蒙面。結果顯示,有蒙面的犯人比無蒙面的犯人對受害人造成更嚴重的傷害,蒙面罪犯也傾向造成更多人受傷及於事後恐嚇受害人。研究結論指,蒙面與暴力行為有強烈的直接關係。

「佔中」及旺角暴亂時,很多參與者都蒙面。他們挑釁追擊警察,大肆放火、擲磚。由於他們蒙面,難以辨認身份,對警方的執法和檢控造成困難。

事實上,歐美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丹麥、奧地利等都禁止參與公眾集會的人士在無合理理由下掩飾身份。為什麼這些號稱民主的國家都立法禁蒙面呢?因為他們都經常發生大型騷亂,發現執法和檢控都有困難,不得不推出禁蒙面法。

理論上,禁蒙面法沒有太大爭議,偏偏去年2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有議員提出禁蒙面法,卻遭到反對派質疑。他們的理據有兩點:第一,蒙面或戴口罩的集會,不一定是非法、暴力的集會,一些不擾亂社會秩序的集會,也可能有很多參與者選擇蒙面。例如在一些工業行動中,僱員為免被僱主認出,都會蒙面參與。也就是說,即使參與者蓄意蒙面,也不等於他們有犯罪意圖。

第二,戴口罩可以防止疾病傳播,禁蒙面法可能製造法律陷阱;市民生病時出席公眾集會戴口罩可以防止疾病傳播,立法後市民可能唯恐誤觸法網而不戴口罩,不利於控制傳染病。

因此,反對派認為,蒙面有實際需要,不應立法禁止。

其實,以上兩點都不成立。

禁蒙面法最主要的特色,是將舉證的責任由檢控一方轉移至被告。如被告參與集會有蒙面,便需要證明有合理理由,這也是豁免條款,例如生病、天氣寒冷或工業行動等,都屬於這一類。蒙面不一定等於犯法,必定會考慮被告的實際情況。例如奧地利的禁蒙面法,如蒙面者沒有威脅公共秩序,即使蒙面也不會犯法。又例如丹麥,如天氣寒冷戴冷帽,也不算犯法。關於戴口罩防止疾病傳播,法律會視這個為合理理由而予以豁免,而被告要證明自己患病亦非難事。

從外國的經驗可見,禁蒙面法並不存在「應否立法」的爭議,其爭議點只在於立法的寬緊,這包括三個層次。舉例說,加拿大的禁蒙面法屬於最寬鬆的一類,原因在於該國法例只規管暴動及非法集會,其他類型的公眾集會不受影響。如果純粹參與暴動而沒有蒙面,會以簡易程序治罪(最高監禁6個月);但若是蒙面參與暴動,根據禁蒙面法最高刑罰可監禁10年,可謂「罪加二十等」。可見,蒙面本身並非檢控的理由,該國禁蒙面法主要針對參與暴動及非法集會的人士,阻嚇他們不要蒙面。

第二,是當大型公眾集會對公眾安全及社會秩序構成威脅,蒙面者便可以被檢控,除非有合理理由才可獲豁免,這是瑞典和奧地利的做法。

第三,是進一步收緊,凡是於大型公眾集會中沒有合理理由而蒙面,都可以被檢控,這是法國和俄羅斯的做法。

所以,香港要討論的是採用哪一種程度的立法,而不是討論應否立法。

為了更好地保障前線執法人員,讓他們有效維持治安,希望政府盡快訂立禁蒙面法,以便檢控犯法暴力分子,令破壞社會安寧的人不再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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