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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機構免稅 稅局規管無力

2017-04-27
■審計報告轟稅務局規管慈善機構不力,揭發印花稅計算及追收情況混亂。 資料圖片■審計報告轟稅務局規管慈善機構不力,揭發印花稅計算及追收情況混亂。 資料圖片

董事違條款狂出糧不回水 12年無運作仍享免稅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香港慈善機構享有稅務豁免。但審計報告發現,稅務局並無權力規管慈善機構運作,即使有慈善機構違反董事薪酬條款,向多名董事支付多達1,800萬元薪酬,但沒有退還款項,也不會影響其免稅地位。亦有慈善機構長達12年未曾開始運作,但仍享有免稅地位。審計署建議特區政府檢討稅務條例,讓稅務局能夠更有效監管慈善機構。

審計署昨日發表新一份衡工量值報告,批評香港目前沒有制定法例監管慈善籌款活動。報告指出,截至去年9月,香港有近9,000間認可慈善機構可按稅務條例獲豁免繳稅,而捐款予免稅慈善機構則可獲稅務扣減。

不過,審計報告指出,負責處理和確認慈善機構免稅地位申請的稅務局,就規管的跟進行動有所局限。

報告舉例指出,有慈善機構於2012年至2014年的3個年度內,向9名董事合共支付1,300萬元薪酬,這在《規管文書》下是不被容許。稅務局發現後,該慈善機構只確認已停止支付薪酬,但董事沒有退還款項,機構的免稅地位亦沒受影響。審計署其後再發現,該機構於2011年度亦向10名董事支付合共500萬元薪酬,即於前後4個年度向董事支薪多達1,800萬元。

查賬無回應 稅局未跟進

報告又批評稅務局對未完成覆查個案延遲採取跟進行動。有個案指出,稅務局於2011年3月覆查某慈善機構的免稅地位,並於2012年1月提出關於財務賬目的查詢,儘管該慈善機構沒有回答,但稅務局亦不作跟進。

稅局:無權撤免稅地位

稅務局回應審計署表示,即使違反董事薪酬《規管文書》,但如沒影響機構的慈善宗旨,稅務局並無法律依據或權力撤銷慈善機構的免稅地位,亦無權力要求慈善機構退還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董事薪酬。

善款修祖墳 被撤又申獲

審計報告又指出,慈善機構的善款並非用作貫徹慈善宗旨。另一個案中,某慈善機構的活動包括使用23.6萬元捐款修葺某董事的祖墳,稅務局查詢後未有得到回應,遂撤銷其免稅地位。其後該機構重新申請免稅地位,並承諾日後不作類似支出,最後為稅局接納,獲恢復免稅地位。

審計署認為,稅務局有需要檢討稅務條例,令該局能夠更有效監管慈善機構,並提醒慈善捐款組人員向相關慈善機構索取捐款開支細項,以證明符合其宗旨。

根據慈善捐款組的員工手冊,如慈善機構停止運作或不活躍,可撤銷其免稅地位。但審計署發現,有慈善機構於1997年獲確認為免稅慈善機構後,在長達12年的3次免稅地位覆查中,均未曾開始運作,但稅務局仍無撤銷其免稅地位。

635案未查 慈善用地分紅

審計署又指出,截至去年9月,稅局共積存了635宗個案未覆查,建議稅務局加強監察覆查的進度。

另外,政府部門可按象徵式地價向非牟利慈善機構批地。審計署審查11份以免地價或按優惠地價批給非政府機構的土地契約,全部均有跡象顯示宿舍已改為酒店或服務式住宅用途,及以商業方式營運,當中只有一份土地契約載有不得分派利潤的規定。

審計署認為,有必要在土地契約中加入不得分派利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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