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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水不獨飲 阿人都有份

2017-06-07

控辯承認事實 李卓人袋肥黎50萬 「鴿訟社工」收950萬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任內收受壹傳媒黎智英25萬元「秘密捐款」,未有向立法會申報一案,昨在區域法院續審。根據控辯雙方同意的承認事實,除涉案25萬元捐款外,黎智英亦曾於2013年捐款50萬元給時任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阿人)。同時,承認事實亦明確提到收到黎智英捐款的4個政黨分別是「長毛」所屬的社民連、民主黨、公民黨和李卓人所屬的工黨。

梁國雄(61歲)被廉署控告一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控罪指,梁身為立法會議員,於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間,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或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披露,或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黎智英私人助理Mark Simon收受黎一筆25萬元的款項。

梁國雄無申報涉案25萬元

控辯雙方昨日同意的案情稱,黎智英於2012年4月從私人戶口提款950萬元轉到「公明織造廠有限公司」的戶口,繼而由「公明」開出支票予助手Mark Simon。Mark Simon於2012年4月18日及27日,開出4張合共950萬元的銀行本票予4個香港政黨,包括民主黨、工黨、公民黨及社民連。

2013年10月18日,黎智英再開出100萬元的支票予Mark Simon,由Mark Simon負責開出兩張各50萬元本票,收款人分別為梁國雄與當時的立法會議員李卓人。

梁國雄自2004年當選立法會議員直至2012年的三屆任期內,立法會秘書處多次以通告或文件,提醒及要求包括梁在內的議員須按立法會《議事規則》申報利益,其中涉及20份文件。

梁國雄曾作出7次申報,包括接受社民連、「四五行動」和個別人士的選舉捐款,並申報出任公司的非受薪董事、海外訪問等,但卻未有申報過曾收受過涉及是案的25萬元。

「議員有責任依據事實作出申報」

控方昨日傳召首名證人,立法會總議會秘書梁紹基出庭作供。

梁紹基供稱,每名議員但凡獲得1,000元以上的選舉捐贈,都必須要申報,但就毋須透露該名捐贈者的幕後金主。

辯方問證人,只要金主先將捐贈交予他人或是政黨,再交託該人或政黨轉贈予議員,該名金主是否便可以「隱姓埋名」。梁紹基同意,指現行法例下,議員只需要登記從哪裡直接收到捐款,若透過政黨收款,是毋須披露最終捐錢人。

梁紹基稱,儘管《議事規則》沒有仔細核實規定,惟議員是有責任根據事實作出申報。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盤問證人時稱,立法會議員有機會可能因「不小心」、「助理疏忽」而遺漏申報,梁紹基同意,並指出當監察委員會收到有關議員涉違規申報的投訴時,委員會會作出跟進調查,在有需要時會向涉事議員作出訓誡、譴責,或暫停職務作處分。

梁紹基續稱,根據《議事規則》,「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並不會主動調查議員的申報問題,必須在收到投訴後才可跟進,又聲言自1994年他加入立法會秘書處以來,從未見過有議員因遺漏申報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李柱銘再問,日後會否提醒議員遺漏申報或會干犯刑事罪行時,梁紹基回應稱「可能會提醒」,但重申沒有申報「不等於」干犯刑事罪行,「我們只是提醒他(議員)去登記個人利益,而非提醒他守法。」

然而,他又稱,無申報個人利益本身雖不是刑事罪,但有否涉及其他刑事元素,則很難說。

控方署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昨表明,基於雙方的同意事實,控方只需傳召5名證人,估計兩天便可完成控方證供,估計今明兩天會舉證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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