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 中興匯金高級研究員
近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發佈了《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管理人公告》(下簡稱《公告》),正式啟動興業證券通過專項基金先行賠付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致使投資者經濟損失的相關工作。這也成為證監會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以來的首個券商先行賠付案例。該項制度對保護投資者權益有着積極意義,但仍存在待改進之處。
近年來,為了應對一些上市公司欺詐發行的問題,管理層可謂煞費了一番心思,在保護投資者權益方面,在由發行人和大股東進行股份回購的同時,另一方面,就是實行先行賠付制度。兩方面的設計,堪稱「雙保險」。
管理層的這一番用心,對於不涉及退市問題的欺詐發行問題,先行賠付制度確實是行之有效的,給投資者索賠提供方便。但是,如果是涉及退市問題的上市公司欺詐發行問題,實行先行賠付就存在着對投資者保護的缺陷問題。通過先前的萬福生科、海聯訊案的實例效果來看,所試行的先行賠付制度的確是很好地起到了一個緩解投資者索賠難問題的效果。
然而,就興業證券發佈的公告而言,欣泰電器與萬福生科、海聯訊的案例有一個重要的區別,那就是後兩者都不涉及到退市問題,而欣泰電器則是直接與退市問題緊密相關。而正是由於退市問題的存在,使得興業證券就欣泰電器欺詐發行的先行賠付工作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存在着較大的缺口。
具體表現為,根據興業證券發佈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1日起買進欣泰電器股票的投資者並不屬於先行賠付的範疇。而實際上,欣泰電器股票並未自2015年12月11日起停牌,而是一直交易到2016年5月20日。不僅如此,在強制退市塵埃落定之後,依然在2016年七至八月間進行了為期30個交易日的復牌整理。
顯而易見的是,在2015年12月11日之後長達半年多的交易時間裡,欣泰電器股票的換手率會是多麼的不可想像。而按照《公告》的規定,由於信息的不對稱而在這段交易時間裡的接盤俠們是得不到任何賠償的。這也就意味着絕大多數的投資者是被排斥在接受先行賠付賠償範疇之外的。
因此,就欣泰電器退市案而言,除非能對相關公司股票及時予以停牌,不然,先行賠付的範圍就應該不帶有排斥性,不應該將自2015年12月11日之後買入欣泰電器股票的廣大投資者排斥在享有先行賠付的範圍之外,否則,先行賠付成為了保薦機構對投資者賠償責任的一種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