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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宏觀角度看基本法

2017-07-07

梁美芬 博士 立法會議員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會長

國家主席習近平來港視察,在幾次重要講話中都用了很多的篇幅,呼籲、要求港人正確認識「一國」與「兩制」的關係,正確認識憲法及香港基本法的關係。習主席為什麼要向港人強調憲法的重要性呢?筆者嘗試從憲法及香港基本法去分析兩者的關係。

香港不少人提及「一國兩制」時,只提及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以及香港本地的法律,有意無意地忽略了中國憲法的角色。提及憲法時,亦只會講第31條。其實,憲法的很多條文雖沒有直接寫在香港基本法上,但只要跟「一國兩制」沒有抵觸的條文,例如有關國家主席的選舉,雖不直接適用於香港,但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也是有效的。

憲法乃基本法的母法

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已經20年,社會多講「兩制」,比較少討論「一國」在基本法的角色。其實,港人要明白國家體制及憲法,才能看懂基本法所有條文的真正意義,尋求自身的準確定位。基本法的很多條文中,實際上隱含了憲法及基本法的關係,尤其是基本法第17、18、158及159條。

基本法第17(2)條提及,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對特別行政區地方立法的備案權,其實不單為香港而設,實與憲法第100條一脈相承。基本法第18(4)條的緊急狀態宣佈,亦與憲法的第67(20)條如出一轍。基本法第158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則與憲法第67(4)條用上同樣字眼。因香港基本法在中國法律分類中屬全國性法律,內地簡稱「法律」。

基本法第159(2)條是有關基本法的修改權。可以提出基本法修改議案的單位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由特區提出,須根據基本法159(2)條的規定提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但若修改提案由國務院或人大常委會提出,機制則應該是根據憲法第62(3)條、《中國立法法》等內地的相關機制提出。任何基本法的修改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通過,並不是由香港立法會通過,顯示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是香港的最高法律,對內地而言,它是一部全國性法律,它的通過、修改、解釋都有中國法律的顯性特徵。若大家不了解內地的法律,則看不懂基本法這方面的元素。舉例而言,基本法第18條提及,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香港,除了附件三所列舉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這個詞本身也不是香港普通法的用詞,實乃中國法律的名詞。再如基本法第1條開宗明義提到,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憲法的序言提及台灣也是中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習主席屢次提醒,港人要認識憲法和基本法,相信與這些條文密不可分。

這不期然令人聯想到,近日香港有些人到台灣,出席「台獨」組織搞的活動。這個組織接受民進黨政府的資助,民進黨政府不承認「九二共識」,破壞兩岸關係。少數港人及香港立法會議員勾結「台獨」,肯定違反憲法及基本法。基本法第23條提及「分裂國家」的行為,指的就是「港獨」、「台獨」、「疆獨」、「藏獨」等行為。習主席來港視察的講話中指出,國家安全、主權、統一的底線不容挑戰,更告誡基本法的權威不能破壞。信息非常明確:國家安全的底線不容觸碰,香港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及統一。

看懂基本法須先看懂憲法

回歸後,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第158條,對香港問題行使過5次的釋法權,就香港事務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曾頒佈過不同決定,例如2014年關於政改的人大「8.31」決定,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及香港基本法的中英文版本語言議題,英文版本中的用語含義如果與中文版本有出入,以中文版本為準。這些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行使與香港有關事務的決定權。

近期內地有學者指基本法第48(8)條,即行政長官「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全國人大常委會張德江委員長曾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的立法有備案監督權,中央政府對特首有指令權。

言論一出,香港有些人馬上說中央「無中生有」,但若細心看畢基本法的所有條文,不難看到中央在香港的角色有顯性的條文規定,當中包括監督權及指令權。與其他地方的行政長官一樣,特首由國務院委任,根據內地的制度要定期向中央匯報工作,而無論根據國務院的制度抑或基本法第48(8)條的規定,中央政府有權指令特首執行命令,此權力絕非無中生有。港人更準確認識國家制度、憲法及基本法,就不會因無知而說出一些傷害中央與香港關係的話。

「一國兩制」要成功落實,香港必須有國家觀念及視野,堅守「一國」之本,享受「兩制」之利,正確處理「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守好底線,使「東方之珠」風采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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