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法院今次有關4名反對派議員褻瀆誓言的裁決完全依法辦事,判決有理有節,有根有據,毫不含糊,明確定出立法會議員宣誓時應依循的法律原則,有正本清源、撥亂反正之效,把一直以來反對派議員利用莊嚴的立法會就職宣誓儀式表演「政治騷」、公然挑戰中央權威的鬧劇糾正過來,對反對派政客有警惕及阻嚇作用,今後這些反對派政客應再不敢胡作非為,法院的裁決是彰顯法治的表現。
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和姚松炎等人的宣誓司法覆核案,高院頒下裁決,4人全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今次高院的判決意義十分重大,判決理據直接引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1月7日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高院完全接受了人大釋法的權威性,毫無保留地援引了人大釋法的具體規定,將釋法對宣誓的具體要求,在本案判詞中列入了宣誓的原則之中。換句話說,就是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通過本地法庭的判詞,有效融入並變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高院判決直接引用人大釋法
高院今次的判決是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條文的解釋,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並參考特區相關的案例而作出,確立了關於宣誓的法律原則:一,要準確及完全按照法定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宣誓;二,誓言要「莊重」及「真誠」作出;三,要實質上顯示信念,即真誠相信、信奉並能夠嚴格遵守、履行誓言。
如果宣誓人在宣誓時擅自改變誓言的形式、內容,或者宣誓時失去「莊重」和「真誠」,又或顯示不真誠相信和遵守誓言,此等行為會被視為不符合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有關規定,其宣誓當為無效。除非被上一級法院推翻,今後本案將成為關於就職宣誓的重要參考案例。
法庭表明判決絕非政治打壓
另外,法官亦駁斥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梁國雄4人聲稱是次針對他們宣誓行為的司法覆核,是「政治打壓」。判詞中指出,沒有證據證明展開這些法律程序是濫用司法程序,及由於特區政府為了別有用心的目的或政治動機而作出的。法官指這些全是純屬揣測及不合邏輯。
本港是崇尚法治的地方,法庭判決有一錘定音之效,可減少社會爭拗,不服判決的可提出上訴,這才是尊重法治的表現。但是,在本次司法覆核案中,雖然法庭已作出判決,但反對派毫不尊重法庭判決,4名被取消議員資格的被告聯同其他反對派議員衝擊立法會財委會,有反對派議員更趁機發難,導致財委會被迫休會。
反對派擺明輸打贏要,他們口中的法治,只為自己服務。反對派抗拒法庭裁決的邏輯是,當選已「大晒」,法律無關重要。在他們眼中,有所謂民意授權就可胡作非為,完全視法律如無物,這是劣質民主的示範。明明宣誓效忠是法律規定成為議員的必要程序,必須嚴格遵守。特區政府依法入稟要求法院按照法律,褫奪違法宣誓的4人議員資格,合法合理。在案件審訊期間,4人有充分機會辯護,公平公正在法庭上爭辯反駁,最後他們輸了官司。裁決是法院經審訊後的司法判決,不是行政機關以強權剝奪他們的資格,一切依法公開進行,絕對是良好法治的表現。
嚴格依法辦事 讓香港重回正軌
現在4人輸了,他們卻攻擊「政府推翻選舉結果、政治打壓」,明顯是赤裸裸的不尊重法治,其他反對派也站在被褫奪資格的4人一邊,顛倒是非黑白,當中有法律背景的議員也抱同一思維,為政治利益,帶頭破壞法治,抹黑政府,涂謹申更把事件說成是「政府與市民開戰」,根本是惡人先告狀,煽風點火,圖撕裂社會。可見,他們才是破壞法治、破壞香港和諧穩定的元兇,行為可恥,不可理喻。
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任何人,違法就要承擔法律後果。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出,不能為了要與反對派和解而在法治上有所妥協,一切均應依法進行。香港現時的困局,根本原因就是反對派事事泛政治化,導致香港不能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民生。新政府應有所作為,迎難而上,果斷回應反對派的挑戰,以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為後盾,嚴格依法辦事,清除議會內的「瘀血」及阻礙施政的障礙,盡快重建法治權威,使立法會運作暢順,這是絕大多數香港人的期望,一定會得到大部分市民的支持。香港只有重回法治正軌,有效防止政治干預法治,不再糾纏於沒完沒了的爭拗,香港才能團結一致,重新上路,走出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