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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立會 律政求刑3年

2017-08-15
■示威者用竹枝及雨傘企圖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大門。資料圖片■示威者用竹枝及雨傘企圖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大門。資料圖片

覆核刑期 指大型非法集結隨時釀成暴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開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撥款,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的13名示威者,於會議期間在場用竹枝及雨傘企圖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大門,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全部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向上訴庭要求覆核刑期,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控方陳詞時明確指出,示威者衝擊的立法會為法治的重要象徵,公然挑戰法紀,行為嚴重違法,隨時會演變成暴動,除了即時監禁別無其他合適刑罰,要求上訴庭判處接近3年最高刑罰的上限刑期。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昨陳詞時,先播放多段錄影片段,控方指出當日有示威者將鐵馬「好似水蛇咁拖走」,並將掛有標語的竹枝傳向前方,讓圍攏在立法會玻璃門外的示威者,用竹枝、手推車和雨傘拆出的金屬工具撬門,警方花了超過1小時才控制場面。

致保安骨折 且無悔意

控方萬德豪強調,當日涉案13名被告夥同逾100人,並非獨立犯案,而是大規模非法集結,恃茪H多勢眾,明知立法會內有警員駐守,仍公然衝擊,情況極之嚴峻,頃刻有可能越過臨界點演變成暴動。而事實上當日的肆意衝擊行為,造成立法會42萬元財物損失,多名保安員骨折受傷,衝擊只造成小部分人受傷是十分幸運,可見各被告的犯罪行為有多嚴重。除即時監禁外無其他合適刑罰,法庭應向日後有可能干犯同類案件的人傳達明確信息,做出如此嚴重違法行為會帶來嚴重法律後果。

控方又指,當日示威者一早已在示威區出現,有機會在立法會門外充分表達意見,因此並不存在警方阻撓他們表達意見的爭拗。示威者公然藐視社會秩序,法院已有相關案例,訂明公然破壞社會秩序的罪行不能從寬處理,亦不能以聲稱自己是學生便要求輕判。

萬德豪又指出,各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刑前各人曾自認無悔意,故根本不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必須要有真誠悔意。法庭應改判各被告最高刑罰3年監禁之內的中上端刑期才適合,藉此收懲罰及阻嚇他人犯案之效。

辯方冀茞捶さ窱籊M

辯方代表大律師郭憬憲陳詞回應,稱上訴庭不應考慮律政司的說法,今次的刑期覆核並非案件重審,上訴庭應茞揚儤f裁判官的事實裁決,不應處理原審裁判官沒有提及的證供,否則便會超出了裁判官的事實裁決。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若上訴庭不能審視案中證據,法庭便有如瞎子摸象,更指出倘若原審裁判官要將所有事實裁決寫下,判詞會300頁都寫不完。

郭大狀又表示,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已作出全面考慮,指案中被告的理念是「為他人發聲」,不應與單純使用武力傷害他人相提並論,被告無疑是採用了過激行動,但他們的目的只是想進入立法會大樓,更指若法庭不考慮案中背景或被告行為背後的理念,會構成「權威暴力」。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卻質疑,若一個人有崇高的理念而使用暴力手段表達訴求,法庭是否亦不能判處阻嚇性刑罰呢?

招顯聰失蹤缺席受審

案中13名被告包括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和陳白山,2016年2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惟「企圖強行進入」罪名則不成立,分別獲輕判80小時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梁曉暘另被裁定「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成,終院已受理梁這項定罪的上訴申請,排期明年1月10日開庭審理。

黃浩銘、梁曉暘、劉國樑、朱偉聰及陳白山5人不服定罪,早前曾提出上訴,高院於去年12月開庭審理後,悉數駁回,維持原判。

由於其中一名被告招顯聰已失蹤逾1年,上訴庭昨在考慮律政司的誓章證供後,決定行使酌情權,在招顯聰缺席下繼續處理涉及他的刑期覆核。

覆核聆訊未完,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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