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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明拒禁令阻清場

2017-08-23
■黃之鋒坐囚車由監獄押送到庭應訊。■黃之鋒坐囚車由監獄押送到庭應訊。

20人阻撓「清旺」涉刑藐罪 黃之鋒黃浩銘坐囚車出庭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現「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20名違法「佔旺」示威者,涉嫌於2014年10月阻撓警方清場,違反高院禁令而被起訴「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進行結案陳辭。律政司一方陳詞指,被告應早已知悉執達吏會到現場執行法庭命令,亦清楚知道法庭禁制令的內容,明知道不離開有可能被捕,惟被告仍對警方的警告充耳不聞,繼續留在現場十多個小時,佔據街道,阻礙執達吏及警員,令清場工作增添困難。

大批激進示威者在2014年違法「佔領」旺角多條主要道路,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於同年10月成功獲得法庭禁制令,禁止「佔旺」者堵塞亞皆老街一帶路面。行動中,警方拘捕一批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拒絕離場的示威者。案件今年7月開審時,黃之鋒、岑敖暉及其中9人選擇認罪,而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9名被告則堅持不認罪。

因反東北衝擊立法會被改判即時入獄13個月的黃浩銘,以及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被改判即時入獄6個月的黃之鋒,「雙黃」昨日早上由囚車押送到高院應訊,而已經認罪的岑敖暉,亦到法院出席聆訊。 岑敖暉明言,他已有坐監的心理準備。

無視警告拒離開 阻撓執達吏

律政司代表陳詞指,被告應早已知悉執達吏到現場執行法庭命令,在被告身處的地方理應聽到警方的警告,但他們無視警告,不肯離開。律政司澄清並非單單指被告只在現場出現,便是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而是示威者在明知法庭禁制令將會在該處被執行的情況下,仍選擇前往該處,其目的顯然是要阻撓執達吏及警方的工作,故需為此負上刑責。

辯方聲稱,黃浩銘曾有禮貌地向執達吏提出「合理」的問題,包括戴紅帽的人士是否合法獲授權執行法庭命令,執達吏須出示臨時禁制令的證明,以及清場理據何在。

律政司質疑黃這樣做的目的,旨在吸引傳媒關注,並非真正提問,如果有問題的話,他大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執達吏沒有責任回答他的提問。法官陳慶偉也認同,指有關問題可能是合理的,但倘若執達主任回答了一條問題,卻引伸出更多問題,事情只會沒完沒了。

麥盈湘揮拳 阻捕黃之鋒

控方又重申,單單出現在現場,不足以構成藐視法庭罪,當日很多記者在場,但都只是執行採訪工作,被告之一的麥盈湘則表示,她自己是獨立媒體網(獨媒)實習記者,但她有揮動拳頭和叫口號,又阻止警方拘捕黃之鋒,根本就不是記者。

辯方大狀潘熙陳詞稱,警方後來自行接手整個清場行動,作出警告只要求在場者不要阻礙執達主任清場,故即使黃浩銘的行為造成阻礙,亦只應被控阻差辦公,而非藐視法庭。

他又聲稱執達吏的職責是移除障礙物,稱「人」並非障礙物,不應列入移除清單,單單是違反臨時禁制令,未足以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例如記者在場拍攝,也可能對執達吏的行動造成少許困難,但這樣不會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

控辯雙方結案陳辭未完,聆訊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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