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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讓學生認識正確的法治精神

2017-08-31

彭智文 教育工作者

在3年前反對東北發展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其中13名人士因非法集結罪近日被上訴庭改判入獄。另外,3年前,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呼籲示威者闖進政總東翼前地,因非法集結罪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同樣被上訴庭改判入獄。個別人士以及部分外國媒體,質疑特區法院量刑標準,甚至說是「政治獄」,把「黃羅周」形容為「英雄」、「良心犯」云云。外國媒體對香港情況或具體案情,或許不甚了了。但此中個別社會人士,不乏所謂的大學法學副教授,又或是律師。最令筆者憂心的是,他們指鹿為馬的言論,不光誤導公眾,乃至國際社會,更甚是貽害青年學生。

首先,高中課程也涵蓋「法治精神」的概念。根據新修訂德育及公民教育課程架構,當中中四至中六的社會及國家生活部分,便提到要讓學生「認同法治精神和尊重人權對社會的重要」,通識教育部分也提述要讓學生認識到「法治精神如何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推動他們履行義務?」究竟,兩案中的示威活動是否在合法、和平、理性、有序地進行呢?當中既有保安員受傷,而場面亦幾近失控。回看錄像,真相昭然,自可評說。

至於「法治精神」,香港不是正具備有效的上訴機制嗎?律政司不滿量刑過輕,固然可提上訴;被告不服裁決,也可依法提出上訴。某些所謂「有識之士」,一方面高舉尊重法治的旗幟,另方面又提倡「公民抗命」,以先「違法」然後承擔「刑責」的方式,表達訴求,追求公義云云。如斯理念,本質上已是矛盾,不合邏輯,說不過去。

更糟的是,及至法庭有了裁決,量刑切合心意的,就說彰顯「法治精神」;不合心意的,就說成政治干預司法。如是,這是誠心誠意的認同「法治精神」,還是徹徹底底的「輸打贏要」呢?假如,律政司絕不可就「量刑」提出上訴的話,那麼,剝奪被告提出上訴的權利,這樣行嗎?這些連高中生也應懂得回答的問題,為何那些「有識之士」不肯回答說清?他們是刻意迴避,以圖欺瞞和誤導公眾嗎?

教導學生認識「法治精神」,不是理應知法守法麼?不要說是大學殿堂中的學者教授,至若一般市民,知法守法,已是常識吧!其身不正,如何立己立人?法治,當然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權利,但行使示威集會權利,也要和平有序,不是一句「爭取公義」就可肆意妄為,不顧及別人的人身安全。凡事三思後行,若然,諸位青年被告,行事前思慮自身和別人安全以外,還有在家的雙親,可憐天下父母心,試問,令父母引為深憂,這又符合「孝道」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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