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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沒有「一國」何來「兩制」的憲法基礎

2017-09-30

洪英毅 法律博士 青賢智匯研究員 城市智庫「就是敢言」計劃成員

今年是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在這20年來,特區政府雖曾面對不同的考驗和挑戰,但客觀來說,香港整體經濟、民生情況比回歸前更進一步。然而,筆者認為這些成果並不是理所當然的。倘若中央政府當初沒有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恐怕連主權平穩過渡這一點也難以達成,更遑論發展經濟、民生。

可惜的是,多年來社會上仍有部分人士一直不甚了解「一國兩制」的精神,甚至以為「兩制」大於「一國」。姑勿論這種看法是否政治正確,但若從憲法學的角度看,已經可謂大錯特錯。基本法序言清楚寫明「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而基本法正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所制定,享有中國法律中全國性法律的地位。換句話說,《憲法》是母法,而基本法乃子法。除了部分基本法特有規定之《憲法》條文不直接適用於香港之外(例如香港不會實行社會主義),《憲法》其他條文亦適用於香港。

其實,基本法內文中也多次強調了沒有「一國」,何來「兩制」這個簡單的道理。舉兩個簡單的例子:首先,基本法第2條清晰地指出香港所享有的高度自治,以及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均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實施的。再者,基本法第12條重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以上兩項條文乃原則性條文,理應在向來以奉公守法為傲的香港市民心中根深蒂固。可是,近年來每當中央政府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例如就基本法條文進行釋法)時,社會上往往會出現一些不理性的批評。更讓人憂慮的,是少部分年輕人甚至萌生了不切實際的「港獨」思潮。以上種種,皆反映有關當局在基本法教育和推廣方面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有人說,「一國兩制」是中央政府一項只許成功、不可失敗的實驗,關乎中國在國際舞台上的「面子」。然而,筆者認為「一國兩制」更是切身地影響蚞蒤茩輕銂懋|的福祉。正因如此,作為香港市民,我們實在有責任從多方面、多角度正確學習和貫徹「一國兩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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