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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政治裁決」毫無根據 香港法治制度不容抹黑

2017-11-13

黎子珍

今年8月,高等法院上訴庭根據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改判黃、羅、周即時入獄6到8個月,這是依據其犯罪行為和相關法律作出的裁決,得到社會大憧H及法律界的歡迎。然而,香港反對派和外部勢力內外勾連,以「政治檢控」、「政治裁決」為名,對香港的法治制度進行肆意抹黑和無端攻擊。這些說法毫無根據,也是破壞法治。香港是法治社會,對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人,就應依法處理,不能輕輕放過。

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三人2014年暴力衝擊政府總部,原審法庭只是判處其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依法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改判三人即時監禁,香港社會對此廣泛認同,認為判決撥亂反正,使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得到彰顯,可防止「違法達義」歪風泛濫成災。上訴庭的裁決有助於澄清香港社會和部分年輕人存在的模糊認識,有助於重樹香港法治的權威,有助於維護香港的社會公義與繁榮穩定,這不但符合國家和香港的利益,也符合國際社會的利益。

肆意抹黑和無端攻擊香港法治制度

然而,最近一段時間,香港的反對派和外國反華勢力卻內外勾連,以「政治檢控」、「政治裁決」、「損害法治基礎」、「妨礙司法獨立」為名,對香港特區律政司、承審法官、特區政府進行肆意抹黑和無端攻擊,企圖為「佔中」分子的違法行為張目。香港是法治社會,違法必須受到應有的制裁。黃之鋒3人被定罪和判刑,完全是因為他們觸犯了法律,而不是因為什麼政治主張。此案由檢控至上訴庭處理刑期覆核,每個階段都嚴格依據法律進行,法律觀點清晰明確,完全符合程序公義。

在檢控階段,3人被檢控的罪行涉及非法集結,而非法集結的重點是參與集結人士的行為是否違法,絕非因主張的政治理念而被檢控;在審訊階段,3人是經過公平、公開的審訊才被定罪,3人均有法律代表,亦有充分機會向法庭提出他們希望法庭考慮的陳詞,3人曾就定罪裁決提出上訴,但其後放棄上訴,意味3人對定罪的裁決無異議;在刑期覆核階段,律政司的兩次覆核申請,分別依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提出,無加諸其他政治考慮,刑期覆核聆訊亦以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符合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的要求。反對派攻擊香港司法,把律政司的檢控、法庭的判決誣衊為「政治檢控」、「政治裁決」,才是褻瀆法治精神,才是侵蝕香港的司法獨立,並嚴重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

西方反華勢力赤裸裸的雙重標準

香港反對派和外部勢力內外勾連,以「政治檢控」、「政治審判」為名,對香港的法治制度進行肆意抹黑,誣衊北京以「威權主義」侵犯香港。《紐約時報》8月17日發表文章,指黃之鋒3人「保護香港的自由不受愈來愈咄咄逼人的北京侵犯」,「逼實行威權主義的中國履行自己的國際和政治承諾」。時隔11日,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等人組成的所謂「學術自由學者聯盟」,在網上發起名為「遺憾重判社運人士入獄,警惕特區威權管治來臨」的聯署聲明,聲言「這是特區政府走向嚴刑峻法威權管治的先兆......上訴庭近日的加刑判決,不啻是展現了以上嚴刑峻法的思路」云云。

在12名「國際法律權威」公開漠視本港的司法制度,要求港府「即刻釋放」雙學3人後,在終院審理雙學3人上訴的申請前,兩名聯合國人權的「專家」發表聲明,要求終院「根據香港履行國際人權公約的義務」審理案件,企圖干預本港的司法制度。事實上,把黃之鋒等人送入監獄的元兇,並非香港特區政府或法庭,而是煽動他們違法亂港並把其犯罪行為英雄化的反對派政客和外部勢力,包括12名「國際法律權威」和兩名聯合國人權「專家」。

為什麼西方國家可以對示威集會中非法行為製造者進行拘捕和懲治,而香港法院依法判決暴力違法者就成了「對表達自由的負面訊號」呢?為什麼西方國家不擔心他們的年輕人的政治參與和行使言論自由及和平示威自由等人權,會因為警方依法維護社會秩序而受到「阻嚇」呢?這是什麼邏輯,這不就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嗎?

香港反對派公然與外部勢力勾連,對香港司法機構施壓,試圖將法律問題政治化,這是赤裸裸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破壞香港法治,損害香港社會的根本利益,必定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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