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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暴力衝擊議會屬刑事罪行須報警制止

2017-12-09

黎子珍

反對派議員為阻修改議事規則,暴力衝擊議會,危及立法會保安人身安全,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屬刑事罪行。反對派議員知法犯法,立法會須報警制止。警方和執法部門也應嚴肅跟進,依法懲處涉嫌犯罪的議員。

立法會前日審議修改議事規則,反對派議員屢衝主席台,場面混亂三度暫停會議。「人民力量」陳志全和「自決派」朱凱Y等數名反對派議員在主席台前圍坐示威,即使是復會後,屢次被勸告下仍不肯返回座位,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只好作出最後警告,要求他們返回座位,後保安人員受命抬離坐在主席台前的陳志全、朱凱Y及毛孟靜。

立會保安員不應成為暴力發洩對象

在保安員抬走陳志全期間,民主黨許智艉@度阻止。短片可見,當時保安雙手均抬茬祐茈,毫無自衛之力,許智萴鷁M已被另一名保安攔截,但仍一邊與該名保安衝撞,另一邊則奮力伸手,趁機抓住抬茬祐茈的保安,一度令保安失去平衡,其後有其他保安員上前解圍,才控制住場面。

香港護衛及物業管理從業員總會發新聞稿譴責反對派議員所為,強調保安員只是執行合法合理合情的職務,絕不應成為被暴力發洩的對象。總會主席鍾汶斌指出,保安員當時正搬運議員,如他們因手痛而鬆手導致議員跌落地上受傷,最終只會令更多人受到傷害。他對有立法會保安員再一次受到襲擊予以強烈譴責,而由於事件有機會構成刑事罪行,立法會秘書處應盡其僱主責任,採取合理的行動,例如協助有關保安員向警方報案,還盡忠職守的保安員一個公道。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強調,部分反對派議員的行為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屬刑事罪行,唯他不希望有議員因此惹上官非,故此一度容許會議在混亂下進行。

不能縱容暴力衝擊議會的犯罪行為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第十九條規定:「凡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實際上,立法會上周六辯論「一地兩檢」議案時,會議期間民主黨議員許智艀]擾亂會議被主席梁君彥逐離會議廳,多名反對派議員上前包圍保護許智腄A阻止保安帶走他,其後梁君彥以會議無法恢復秩序為由決定休會。九名涉嫌擾亂會議的反對派包括許智腄B林卓廷、梁耀忠、邵家臻、楊岳橋、譚文豪、毛孟靜、鄺俊宇、尹兆堅。

「屢勸屢犯冥頑不靈」須報警制止

建制派議員翌日到灣仔警署報案,指許智蓱M包圍許的反對派議員妨礙會議進行和立法會人員執行職責,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和第19條。

當日警方已受理有關舉報,但涉事的許智萰奶牊麍議員竟然稱,妨礙會議進行和立法會人員執行職責,是痡`議會做法,毋須尋求警方協助云云。許智萰奶牊麍議員公然將擾亂立法會致令會議中斷的犯罪行為,視為「痡`做法」,可見他們已經屢屢暴力衝擊議會,而且是「屢勸屢犯,冥頑不靈」,長此以往都是這樣,嚴重影響立法會運作。因此,對於反對派議員一再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絕不能姑息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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