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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佔」債獄償

2018-01-18
■ 黃之鋒(左)、黃浩銘申請暫緩執行判決被拒後,由囚車押往服刑。 美聯社■ 黃之鋒(左)、黃浩銘申請暫緩執行判決被拒後,由囚車押往服刑。 美聯社

與黃浩銘申請保釋上訴被拒 即時入獄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 包括黃之鋒、岑敖暉、 黃浩銘等16名激進示威者,於2014年11月非法「佔旺」期間阻撓警方清場,全部人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案件昨在高等法院宣判。法官陳慶偉慨嘆,在政治運動中,受害的往往是貧苦大眾,並批評黃之鋒多次出言挑戰律師和執達吏,雖然認罪仍須判監3個月。另一被告黃浩銘參與程度相若,他不但多次指罵執達吏,更鼓動其他示威者繼續留守,加上拒絕認罪,遂判處最重的4個半月刑期。兩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即時入獄服刑,並與前案刑期分期執行。

法官陳慶偉昨日在判刑時指出,法庭有需要保障遊行集會者的自由,惟不幸的是,在政治運動產生的亂局中,受害最多的往往是貧苦大眾和打工階層。2014年11月26日當天,示威者非法佔據路面,已不可能改變任何事或任何人,只是影響到普羅市民,包括的士和小巴司機無法做生意,損害生計,學生返學亦受阻。

陳官強調,每位香港人都有示威權利,但前提是不損害其他人的權利。

二人挑戰執達吏

法官首先批評前「學民思潮」召集人、現「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 ( 21歲 ),指他案發時多番出言挑戰執行禁制令的律師及執達吏,及禁制令的有效性,雖然在現場只逗留個半小時,但其間扮演蚖熅禸丹漶C

基於他在現場的參與程度非常高,加上案情的嚴重性,決定判監3個月。

針對辯方律師提出黃之鋒案發時不足21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應先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法官指條例只適用於刑事案,但刑事藐視法庭只屬於民事訴訟,條例並不適用。

另一被告前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29 歲),法官指他的行動與黃之鋒相似,同樣扮演重要主動角色。當日,黃多次指罵執達吏,鼓動其他示威者繼續留守示威區抗爭,挑動各人仇視執達吏,有必要判監。

他與黃之鋒不同的是,黃浩銘並不認罪,在無減刑因素下,判他監禁4個半月,刑期是16人當中最重。

岑敖暉罰款1萬

另一被告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法官指雖然他是學生頭目之一,但當日大部分時間只靜靜地站在警方防線前,他沒有挑戰執達吏,同時有呼籲其他示威者冷靜,嘗試確保示威者的安全,考慮到岑認罪,酌情判他監禁1個月、緩刑1年,另罰款1萬元。

其餘13名被告,包括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司徒子朗、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及麥盈湘,不論認罪與否,分別被判監1個至2個月,緩刑12個月至18個月。

黃之鋒及黃浩銘傍晚由囚車押送到荔枝角收押所。他們被判刑後提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法官指根據法例,自己無權批准保釋,指示他們向上訴庭申請。

案發2014年底,大批激進示威者非法「佔領」旺角多條主要通道。潮聯公共小巴同年11月10日成功取得法庭強制令,禁止「佔旺」示威者堵塞亞皆老街一帶路面。

11月26日清場行動中,警方拘捕20名涉嫌違反法庭強制令、拒絕離場並故意阻撓法庭執達吏清場的示威者。

其中4名示威者張啟昕、馬寶鈞、黃麗蘊及楊浩華於案件開審時認罪,去年12月28日率先被判囚1個月、緩刑1年,各罰款1萬元,並須支付控方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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