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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指量刑恰當

2018-01-18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高等法院昨日判「學民思潮」前召集人黃之鋒和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藐視法庭罪成,分別被判監3個月和4個半月,其保釋申請亦遭拒絕,即時入獄。多名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指,是次判刑釐清了法律原則,惟同時有多名同案被告獲判緩刑,刑期較輕,擔心未能起阻嚇作用。

黃浩銘和黃之鋒被判入獄,惟同案的岑敖暉僅被判入獄1個月、緩刑12個月及罰款1萬元,其餘13名被告也分別被判緩刑及罰款。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藐視法庭等同不遵從法庭指令,屬於嚴重罪行,一般需要判處監禁,而刑事藐視法庭更涉及不尊重司法體系的元素,故法院視乎被告的參與及不尊重司法體系程度而判緩刑是恰當的。

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表示,是次判刑足以顯示是案的嚴重性,而帶頭的黃之鋒、黃浩銘等,判其入獄是有必要的,對社會起了一個警示的作用。他奉勸年輕人不要以身試法,即使以什麼「美麗」的藉口行事,一旦違法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無法逃避。

清晰信息:必須遵守法院命令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指出,是次判刑算是合理,而判決的信息十分清晰,就是法院頒發的禁制令必須遵守,絕不兒戲,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他指出,黃之鋒及黃浩銘在案件中屬於領導角色,主動挑戰禁制令、阻礙執法,故判即時入獄3個月及4個半月,其他人等角色較為被動次要,參與程度較低,故刑責較輕,雖全被判入獄及罰款,但可獲得緩刑。

黃國恩強調,守法是法治的基本,蓄意違反法院發出的禁制令是藐視法庭的行為,必須判以監禁刑罰。他希望有關結果能警惕年輕人切勿以身試法,否則會受到法律制裁,甚至坐監。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馬逢國指,法院的判決,對主事人的判刑較重,其他人的判刑較輕,他希望不會因此引申出「即使犯了嚴重的罪行,也不用負太重的刑責」的反效果。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則批評,兩人被判囚但毫無悔意,「連守法都做不到,卻空談守護香港」,「明明藐視法庭,破壞香港法治,卻說要爭取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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