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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飲「肥水」卻甩身 反對派水洗唔清

2018-02-0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范童)「禍港四人幫」之一的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肥佬黎),2014年被踢爆曾涉嫌向多名反對派輸送「黑金」,引起社會各界譁然。廉政公署其後進行調查,證實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及梁家傑合共收取逾百萬元「款項」,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惟律政司昨日以證據不足為由,以及早前社民連長毛(梁國雄)未能入罪的案例,決定「放生」不向他們提出檢控。

廉政公署昨日發表聲明,指已就李卓人、梁家傑、涂謹申、毛孟靜及陳淑莊被指稱收取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捐款一事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的投訴完成刑事調查,並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

調查結果亦已呈交獨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同意廉署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律政司稱無足夠證據提檢控

律政司昨日亦發表聲明表示,在仔細考慮廉政公署提交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現有證據顯示,黎智英透過Mark Herman Simon向李卓人及梁家傑分別提供150萬港元及30萬港元。

兩人分別收取有關款項,而未有向立法會申報其各自收取的款項,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則涉嫌觸犯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關的罪行。至於其餘3人則無證據顯示他們收取黎智英的任何款項。

聲明指,在類似的背景下,長毛曾被指以時任立法會議員的身份,透過Mark Herman Simon收取黎智英一筆25萬港元的款項,而沒有向立法會作出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去年7月31日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見另稿)。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當時指,如立法會議員代表其政黨或組織收取捐款或財務資助,並不觸及申報的規定,而證據上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否定梁國雄可能代表其政黨收取款項,故並不能斷定梁國雄有責任向立法會申報該筆收取的款項。律政司認為,李卓人及梁家傑的情況與長毛案件相似,有可能是「代表其政黨或組織收取相關款項」,再加上無合理機會按所需標準證實他們個人收取有關款項,故不能證實他們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

聲明提到,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包括「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及「若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除非檢控人員信納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檢控,有相當機會能證明有關罪行,否則不應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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