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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港獨」「自決」派參選資格合憲合法

2018-02-07

馬恩國大律師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香港眾志」周庭、以及「自決」派劉鬖J、陳國強等人參選立法會的提名被選舉主任裁定無效,因為選舉主任不信納他們真心及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證據顯示有關人等有明顯的鼓吹「自決」及「港獨」立場。

選舉主任裁定周庭的提名為無效,是因為她所屬的「香港眾志」最高綱領為「民主自決」,組織的網站表明「獨立」和「地方自治」應該被包含在「民主自決」的選項當中。在國際法上,「民主自決」就是地方獨立的第一步,第二步就是由自決取得的政權政府向聯合國申請獨立,正名為一個國家。

「自決」和「港獨」是一種政治立場,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因為政治立場而褫奪一個參選人的資格呢?有人認為,《香港人權法案》保障港人不會因為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而被剝奪被選舉權,所有香港的條例和行政決定均不得抵觸人權法。

人權法不可抵觸基本法

《香港人權法案》在1991年訂立,在1997年之後納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繼續生效,因為基本法承認其法律地位。沒有基本法認可,人權法根本不可能繼續存在。所以,在解釋人權法時必須以基本法的框架來解釋。換言之,人權法不可以抵觸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那麼,什麼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呢?

基本法的序言寫明:「一國兩制」最基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這個立法原意被香港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確認。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曾指出,基本法的原意就是要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設立香港特區,而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認為,在解釋人權法時,應該以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作為依據,假若參選人主張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就應該被區別出來,不受人權法的保障。

假若有關觀點不被本港法院接受,選舉主任的決定被裁定違憲,「港獨」「自決」派中人可以成為合法參選人,將會帶來什麼後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如何處理這宗爭議呢?

中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國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按照憲法原則,當其他法律和憲法相抵觸時,憲法優先。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能就此釋法,因為人權法的有關條款抵觸了憲法第51條,通過釋法,確保香港的立法會參選人不能提出損害國家利益的主張。

其實人大釋法可以避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於2017法律開年禮中首次提及以公眾利益去平衡個人利益。公眾利益受基本法所保障,基本法第四條保障所有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即所有香港人有權讓自己不陷入「港獨」所引發的危機,有權享受「一國兩制」下的各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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