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至穎 廣東省政協委員
違法「佔中」發起人、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早前赴台出席 「五獨」論壇,提出香港可考慮成立 「獨立國家」的言論,受到全港社會的強烈譴責。然而,近日一些社會團體不斷以「言論自由」作為理據,狡辯「港獨」言論也應受到基本法保護,企圖為戴耀廷的「播獨」言行開脫。
必須指出的是,言論自由的確寫入基本法,受到基本法保護。但傳播 「港獨」挑戰法治,不僅違反「一國兩制」,更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觸碰的是國家的安全底線,已經不在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的範疇內。
香港的言論自由是受到基本法27條,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這點無可爭議。不過言論自由是否是毫無邊界的呢?
《香港法例》383章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其第16條第三款又同時指出:(意見和發表的自由)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已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即從法理層面,現行的《香港法例》對言論自由已作出一定的限制。再者,從香港的憲制角色而言,香港憲制秩序歸屬於中國憲制秩序,基本法序言清楚寫明「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並要求「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同時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行為,儘管香港未就第23條立法,但卻不代表有人可以漠視此規定,甚至蓄意違反此法。
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特別提及,堅定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 堅決遏制和反對「港獨」行徑。這說明中央對於香港涉及國家安全事務的重視,也表明中央對香港未來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提出了要求。香港應遵循法律懲治播「獨」行為,切實彰顯法治權威,行使憲制的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