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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人語】言論自由非大晒 煽暴亂難逃法網

2018-04-12

任職侍應的26歲的鄧浩賢,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在旺角暴亂中,涉及向警員掟磚等行為,去年底承認一項暴動罪,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10個月。此案的判決有兩點深刻意義:第一、自由是有界限的,只要觸犯法律,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第二、不能簡單化理解所謂「以言入罪」,煽動別人攻擊警察,煽動暴動,即使無參與行動,一樣難辭其咎。

法官指,鄧浩賢承認案發當日是「貪得意」和「想嚇下」警察,因此搖動路牌和擲一塊磚。法官又特別舉出例子,指鄧就算沒有向警察擲雜物或參與實際襲擊,但他在現場作出辱罵和威嚇行為,顯示他有份推動騷亂,因此要為事件整體負責。

一直以來,反對派將言論自由無限擴大,以此作為替違法言行開脫的借口。只要政府、公眾稍有批評譴責,反對派就反駁是「打壓言論自由」、「以言入罪」。這次法官的判詞說明,言論自由絕對有界限,例如煽動他人攻擊警察,煽動暴亂,哪怕自己無參與行動,都一樣難辭其咎。因為言論本身不能割裂理解,言論一旦對法治、秩序造成傷害,亦要負上法律責任。

這不禁令人想起近日以「言論自由」為自己開脫的戴耀廷。戴耀廷2014年策劃違法「佔中」,煽動年輕人「違法達義」。近日,他又在台灣參與「五獨」論壇,鼓吹「港獨」。戴耀廷能說自己的煽動言論與「佔中」、「旺暴」毫無關係嗎?出得來行、遲早要還,參照鄧浩賢案的判決,戴耀廷應受到什麼懲處,市民可以作出判斷。■林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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