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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立法勿受極端例子誤導

2018-04-18

杜礎圻

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歌法,並把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香港也應像國旗法及國徽法一樣,為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

尊重國歌,是每一個香港人應有之義。近年香港的足球賽事,屢次出現有球迷噓國歌,國歌法的出台正正可以治理這種侮辱國歌的劣行。

就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一些市民擔心,今後香港中小學是否要強制教國歌,市民在球場或馬場觀賽時,在奏起國歌之際不起立是否會犯法。無可否認,國歌法與國旗法及國徽法有一點不一樣,畢竟國旗及國徽是實物,是否毀壞是有客觀標準,但國歌不是實物,如何才算尊重,有比較闊的討論空間。

按目前中小學的教學指引,已經包括教授國歌的部分,例如在小學第一學習階段(即小一至小三)的課程之中,已包括「我的祖國:國旗、國徽、國歌、首都、重要城市(例如:北京、上海)及一些重要的國家日子」的內容。

即是說,目前中小學的課程,已經有教授國歌法的內容,根本不需要再大加修改。學童認識自己國家的國歌,是最基本的國民教育,反對派認為這是「洗腦」,實在有違常識,是刻意誤導。

至於,有人擔心在球場或馬場奏唱國歌時,如果不肅立會犯法。 奏唱國歌時不站立,按常理說不算貶損及侮辱國歌,但相信大多數市民都會肅立,以示對國家的尊重。

從宏觀的角度來看,尊重國歌天經地義,定立國歌法最重要的目的,是防止有人故意貶損或侮辱國歌,不是為了為難普通市民,特區政府不會沒事找事,到處抓人。只要不是故意侮辱國歌,根本就不用擔心會觸犯國歌法。

反對派故意找一些極端例子,質疑國歌法本地立法,大家要識破其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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