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美清 香港工商專業協進會會長 香港工會聯合會法律顧問
近年,我不時收到一些港商對投資內地的投訴和抱怨,指由於內地部分生意夥伴欠缺誠信,加上司法制度存在漏洞,導致在內地做生意的成本高、風險大,甚至經常被莫名其妙的官司纏身,最終錢沒賺成,反惹一身蟻。
當中有不少個案是原告人為求私利,不擇手段,僅以百多萬元資金便可向保險公司購買訴訟保險,胡亂濫發訴訟。若成功入稟法院,嚴重者可以凍結被告人市值上億元甚至數十億元的標的物,例如商廈或豪宅等資產及其土地使用權。這種利用法律漏洞,企圖以法院掐斷對方項目銀行融資,阻礙、破壞項目建設、銷售,以要挾對方就範,滿足一己私利的做法,容易造成社會大混亂,豈有不堵塞之理?
近年濫用訴權個案激增
目前內地法院對惡意訴訟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令惡意訴訟普遍存在。據最高人民法院權威資料顯示,2015年內地新收一審案件數量同比上升20.6%至1,144萬宗,其中民商事一審案件佔88.23%突破1,000萬宗。近年內地涉及民商事的案件增幅明顯,除了反映市民對自己權益的認知有所提升,亦顯示濫用訴權的案例正以驚人速度增長。
訴權,是市民在其合法利益受損害時,向司法機關尋求司法救濟的基本權利。隨着社會發展,民事糾紛的數量急速增長,類型日趨多元複雜,導致民事訴訟的濫用現象愈見突出。當中有人偽造借款協議提出起訴,有人虛構債務逃避法律責任,有人利用假離婚、假捐贈等行為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甚至有人偽造事實,利用訴訟手段查封競爭對手的巨額資金,擾亂對方日常經營。
違背訴權宗旨造成混亂
一般濫用訴權行為具有違背訴權宗旨和並不謀求勝訴等特徵。濫用訴權者,通常利用民事訴訟的方式,以達到非法目的或不正當結果;部分濫用訴權者,非民事爭議的當事人,甚至與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這些濫用訴權的行為,不僅違背了訴權的宗旨,更對社會以至國家的誠信和公平價值產生巨大危害。
濫用訴權的本質,是損害應訴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無論濫用訴權者採用哪些手段,均對受害一方產生巨大損害。即便並不追求勝訴的濫用行為,仍令對方無辜捲入訴訟,間接損害名譽、商譽甚至實際權益。這樣令法律的公義無法彰顯,合法權益的維護變得岌岌可危。
濫用訴權浪費司法資源,扭曲民事訴訟的目的。司法資源畢竟有限,如果濫用訴訟的人數不斷增加,法律程序被綁架,除了訴訟各方在審訊過程中消耗大量財力、時間,司法程序的公正、嚴謹、專注和細緻更無法獲得保障。
完善法規約束濫訴
要解決濫用訴權,建議在立法層面通過司法解釋,或在商事法規中,把濫用訴權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讓受害人可通過民事申訴索償。因為多數濫用訴權的行為,均具備侵權特徵,應當受到侵權法的約束;只有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才能讓備受濫用訴權侵害的苦主獲得充分保障。
法院可以改善訴訟程序,完善起訴受理的條件,強化立案審查標準。建議將起訴條件與訴訟要件剝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法官應繼續審查訴訟,並配合對案件事實的審理共同構成判決的基礎。符合條件提出訴訟是可以的,但除非屬於借款不還,否則不能輕易凍結實物財產,可以改為訴訟期內不可買賣,就能不影響雙方經營,又可以提供充足時間讓法院審理。這樣既可以改變原有制度下對訴權保障的不足,又能夠限制濫用訴權行為,體現限制與保障的平衡關係。
此外,建議提高濫用訴權者的違法成本,確立對應罰金制度。對濫用訴權行為課以罰金,是現行一些大陸法體系國家的做法,值得借鑑。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商事法律法規中,對以拖延訴訟方式或以濫訴方式提出訴訟者,應明確規定處以一定數額的罰金,提高濫用訴權者的違法成本,有效限制濫用訴權行為。
法院所提供的司法服務是一種公共產品,這種公共產品的最終支付者是全體公民。濫用訴訟者出於種種目的,執意提出訴訟,除了對司法效率及原則構成嚴重損害,容易引發消極的傳播效應,導致公民對國家司法體系的不滿,讓公民失去安全感,損害國家公信力。濫用訴權影響的是整體社會,我們絕不可以讓全體公民為一小撮誠信有問題的人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