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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有紅線 FCC豈可雙重標準

2018-08-11

楊莉珊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

特區政府禁止「民族黨」運作,不僅符合香港的《社團條例》,也完全符合西方「民主國家」包括美國對新聞自由的管制標準。香港外國記者會明知「港獨」是絕對的和清晰的紅線,卻偏偏挑釁,並且露骨干擾「審理中的案件或者意在阻礙執法當局審判之正當程序」,根本就是雙重標準,己所不欲卻施於人。

香港外國記者會(FCC)擬邀請「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在午餐會演講,引發廣泛批評。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表明,「港獨」勢力公然宣揚和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觸碰了「一國兩制」的底線,並堅決反對任何外部勢力為「港獨」分子散佈謬論提供講台。

支持政府制止FCC「播獨」行為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批評,香港外國記者會不應以言論自由為幌子,公然邀請「港獨」分子演講,正如該會「不會請黑社會頭目講黑社會的主張,不會請恐怖分子教人如何騎劫飛機」一樣,「外國記者會應該知道『港獨』是絕對的和清晰的紅線。」

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對於有機構仍以「港獨」等為主題安排活動,感到非常可惜及遺憾,又強調對於任何鼓吹「港獨」的言行,都不會容忍,都會依法遏制。

FCC無視香港法律,公開為「港獨」搭建發聲平台,客觀上助長了「香港民族黨」煽動「港獨」的囂張氣焰,不僅應受到輿論的譴責,特區政府更應依法制止此類「播獨」行為,遏止以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為名損害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徑。外國記者會在香港工作,就應該遵守香港的法律和規矩,而不要以為自己享有某種特權,是法外之地,可以採取雙重標準。

毫無疑問,國家的安全、主權、發展利益和領土完整是一條醒目的紅線,不容挑戰和觸碰,「港獨」違憲違法,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特區政府理所當然要依法處置,而FCC在港明目張膽給「港獨」講台,明顯超越新聞及言論自由,涉嫌違反本港法律,同樣必須依法禁止。新聞及言論自由有紅線,舉世皆然,FCC豈可採雙重標準?

新聞及言論自由有紅線

西班牙的加泰羅尼亞鬧獨立,為什麼不僅遭到西班牙中央政府強烈禁制,而且引起歐美國家包括新聞界的一面倒反對?美國之音在「9.11事件」之後,因為播出了對阿富汗塔利班政權領袖奧馬爾的專訪,其電台台長及國際廣播局局長就被撤銷了職務。美國國會在1917年6月15日通過了《反間諜法》,這部法律規定了美國歷史上涉及新聞或言論自由的最為嚴厲的處罰措施。

西方各國對新聞自由確立了不同的管制標準:如美國的「明顯且即刻危險原則」、德國的「公共福祉原則」等。美國的「明顯且即刻危險原則」,最早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判決書中提出的。196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randenburg v. Ohio一案的判決中對這一原則又重新予以確認。該原則適用於以下言論:1、煽動他人為暴力內亂行為的言論;2、攻擊性言論;3、批評審理中的案件或者意在阻礙法院審判之正當程式的言論;4、煽動他人為違法行為的言論。這一原則主要用來解決新聞自由與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

「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推動「港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他甚至表明要採取流血手段爭取「香港獨立」,並尋求海外分離勢力的支持。警方提供多達800多頁的文件中,以「危害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有害」和「危害他人權利和自由」三部分,詳盡披露該黨及其主要成員的「港獨」言行。警方指出,「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公開主張「港獨」,不單是政治表述,更有清晰策略及藍圖,通過實際行動達成「港獨」的目標,包括在校園滲透「港獨」資訊、收集捐款及尋求海外分離分子支持等,是令人相信「民族黨」運作對國家安全構成真正威脅的有力證據。警方建議禁止「民族黨」繼續運作,完全符合美國的「明顯且即刻危險原則」。

「民族黨」陳浩天大量煽動他人為暴力內亂行為的言論、攻擊性言論、煽動他人為違法行為的言論,鐵證如山,FCC明知「港獨」是紅線,卻偏偏挑釁,並且露骨干擾「審理中的案件或者意在阻礙執法當局審判之正當程序」,根本就是雙重標準,己所不欲卻施於人。

自擬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消息公佈後,英國外交部、美國駐港澳總領館、FCC等均以關注「新聞及言論自由」為藉口,赤裸裸干預香港事務,聲援「港獨」勢力。FCC為陳浩天搭台播「獨」,無關「新聞及言論自由」,而是以「新聞及言論自由」為名損害中國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徑。FCC必須遵守香港法律,不要打着「新聞及言論自由」的幌子,替散播「港獨」搭建平台。FCC明知「港獨」是紅線,卻偏偏挑釁,不把本港法治放在眼裡,這種助長「港獨」違法行為的事,必須受到嚴厲譴責和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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