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英 立法會金融界功能界別議員
保安局局長正考慮行使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這是香港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第8條,一旦頒佈「民族黨」為非法社團,與之相關的管理、參與、捐款均屬違法。
《社團條例》(Societies Ordinance)最早於1911年制定。當年滿清被推翻後,香港一度出現反對殖民統治的動亂,政府遂通過立法,加強對社會的控制,其中包括《社團條例》。至上世紀20年代,香港工人運動興起,曾多次發動大罷工,當時政府再以立法鞏固政府和警方的權力,包括修訂《社團條例》,用以對付三合會等黑社會組織,以及任何具有「與香港殖民地的和平及良好秩序有抵觸的非法目的」的社團。至1949年,政府再修訂《社團條例》,規定所有在港的社團必須申請註冊,並接受規管。
至1992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制定後,政府檢討了多項條例,《社團條例》也包括在內,並以通知制度取代註冊制度。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年7月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預委會」),其轄下設法律專題小組專責審查香港原有法律。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應預委會法律小組的建議,議決1992年版本的《社團條例》抵觸基本法而不能過渡。
1997年6月14日,臨時立法會通過《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將條例還原至香港人權法案通過前的版本。此外,臨時立法會還加入國家安全和以「外國政治性組織」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取代香港以外成立的政治性團體兩項修訂。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在召開創黨記者會時曾說,創黨目的是香港要「脫離中國」、「獨立建國」、廢除基本法,其後並多次提到「民族黨」會用任何有效手段達成目標,包括暴力。「民族黨」提倡滲透社會各階層,包括各大學學生會、政府部門及警隊,鼓勵中學生參與「港獨」活動,又主動尋求海外政治團體支持,包括「台獨」、「藏獨」的組織。
《社團條例》釋義第四點列明:「國家安全」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按《社團條例》第8條(1)(a)條文,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便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禁止的命令。
「民族黨」的「港獨」主張和運作,對國家安全已構成實質性的威脅。保安局局長考慮行使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有法可依,是維護國家安全必須採取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