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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摑女嬰案 父囚6年4個半月

2018-09-05
■因虐待未滿月女嬰重傷至儼如植物人的26歲父親鍾紀緣,被判囚6年4個半月,由囚車押走。■因虐待未滿月女嬰重傷至儼如植物人的26歲父親鍾紀緣,被判囚6年4個半月,由囚車押走。

B女慘變植物人 官斥被告暴行與奪命無異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任職廚師的年輕爸爸,難忍年僅半個月大女兒哭泣,多次以搖晃兼掌摑方式制止,前年年底他發現女兒昏迷,惟拖延4小時才送院,又一度持刀恐嚇女友母親,女嬰送院最終證實雙眼受損失明,更變成植物人。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3項故意襲擊而導致兒童受到損害及1項刑事恐嚇罪。法官彭寶琴昨判刑時指,案發至今已逾一年,正常情況下女嬰應已牙牙學語,處於學習步行階段,但被告的暴行導致女嬰至今仍躺在床上,要依靠呼吸機器維生,情況一直沒有改善,認為被告行為與奪走女嬰性命無大分別,最終判他入獄6年4個半月。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出被告的罪行相當嚴重,現年26歲的被告鍾紀緣明顯曾多次暴力對待女兒,女兒遭他虐待時僅半個月大,滿月之日更是她被送院搶救之時。

她續說,若是正常嬰孩,現應是其牙牙學語和學習步行的階段,受害女嬰卻要終日臥床,情況一直危殆,縱有奇蹟,她的視力問題亦將伴隨她一生。

彭官又觀察到女嬰被送院時,體重不足3公斤,惟被告大力掌摑女兒,在強弱懸殊下對其造成嚴重傷害。被告聲稱自己是主力照顧女兒的人,非常疼愛和關心女兒。

搣臉看反應 證慣用暴力

彭官反指被告若真為疼愛女兒的照顧者,何以不顧女兒臉上瘀痕,仍繼續掌摑她。而被告發現女兒身體冰冷後,仍搣她臉頰察看有否反應,正顯示被告已習慣對女兒使用暴力,正常父母斷不會如此對待兒女。

用刀指嚇「外母」 顯難控制情緒

彭官相信被告是在盛怒下,才用刀恐嚇女友母親,但亦顯示被告無法控制情緒。彭官強調,父母照顧兒女時應有基本責任控制自己情緒,以免無力保護自己的子女受到傷害。

雖然被告無案底,但因其罪行特別嚴重,拒絕被告以工作壓力大而犯案作求情減刑理由。

上訴庭於1995年將虐兒罪最高判刑改為10年,罪行嚴重性可見一斑,法庭判刑時需照顧到弱小人士,判處阻嚇性刑罰,亦要考慮受虐孩童有否長期殘疾、案件是否單一事件。

彭官將被告3項襲擊女嬰罪的判刑起點定為8年,同期執行,被告認罪獲扣減22%刑期。刑事恐嚇罪的判刑起點則為11星期,認罪扣減22%刑期。由於襲擊女嬰與刑事恐嚇罪的性質及受害對象不同,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被告共須入獄6年4個半月。

判刑要點

■女嬰遭受被告多次暴力對待,現處於無力呼吸狀態,被告行為與奪走女嬰性命沒分別,女嬰右眼失明,左眼視網膜完全脫落,女嬰縱有奇蹟可以康復,視力問題已伴隨她一生。

■受害女嬰送院時體重不足3公斤,身為成年男子的被告大力掌摑她,強弱懸殊下,足以對女嬰構成嚴重傷害。

■法官質疑被告聲稱對女兒非常疼愛及關心,卻明知女兒臉有瘀痕,仍繼續對她掌摑及搖晃施虐。被告發現女兒身體冰冷無哭喊時,仍用力搣其臉頰作測試反應,正正代表被告慣性對她使用暴力。

■被告稱因工作疲勞及壓力大才作出暴力行為,法官重申即使深受壓力困擾,身為父母亦應有基本責任控制情緒,令無力保護自己的兒童免受傷害。

■被告在區域法院及到高等法院受審時一直不認罪,至今年6月底才去信表明認罪,法庭不能給予認罪減刑。

■被告與精神科醫生會面時,堅稱只是輕拍女兒,否認使用暴力,與他庭上承認案情明顯不符,反映他試圖逃避責任,毫無悔意。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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