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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權就要受管 續約並非必然

2018-10-11

陳建強 香港專業人士協會會長

不少傳媒自詡為「第四權」和「無冕皇帝」,但這都是純屬被「尊重」性質的權利而非獲法律授權的權力;即使如此,有權就有責,有責就要受管。至於記者前往外地採訪,並非一張記者證就全球任我行,而需入鄉問禁,尊重當地的體制和禁忌,相反若以新聞自由為名,偏離新聞採訪本意,違憲違法地惡意衝擊政治「紅線」,涉事者的工作簽證拒獲續簽、被拒再入境,甚至被驅逐離境,都是理所當然,亦是國際慣例。

「香港民族黨」因鼓吹「港獨」而被警方建議禁止運作,在正式被取締前夕,香港外國記者會(FCC)突然邀請該黨召集人作公開「播獨」,並拒不理會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港府的多番勸告和警告,企硬搞對抗,這與新聞自由何干? 有關「播獨」內容,因「無料到」而乏人理會,反而進一步突顯事件的政治操作痕跡,特別是FCC全無遮掩,公然搭建向國際「播獨」舞台,其背後圖謀,頗堪玩味。

作為事件主要搞手的FCC第一副主席、《金融時報》亞洲新聞主編馬凱近日遭港府拒絕續簽工作證,並只簽發7日旅遊簽證讓其留港清理善後,有關安排突顯事件的重點。

記者要在外地採訪,需先取得當地政府簽發的工作簽證,當中的要求,基本按照涉事兩國兩地互惠為原則,最重要是不能對當地構成不利影響。簽證是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務,任何國家和地區都不應也不會無條件為外國人士簽發和續簽工作簽證,亦有權限制「不受歡迎人士」進入或逗留境內,毋須給予任何解釋。根據基本法第154條,「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綜觀全球,有哪個國家和地區曾為相關事件,提出拒簽理由和清楚交代?明知這是特區政府的應有作為,西方政府和本港反對派何苦故意刁難?

在2015年時,時任美國司法部長霍爾德曾保證:「記者行使記者的職責,不會受到法律指控」。但在司法部的備忘錄中,卻指明這只是一個指導規範,不是法律,並且注明當政府要求時,法律會向這個指導規範讓步。

自2005年起不斷追蹤採訪聯合國新聞和議題的美國記者馬修,因其報道風格引起外交官抱怨,先於2016年被奪走在聯合國總部大樓的辦公室,其後再由常駐記者貶為非常駐記者,最後被終身禁止出席聯合國的相關活動。此外,美國白宮亦因記者的問題尖銳而發出禁足令,傳媒組織和外國政府給了什麼支援?總不能因事涉美歐就理所當然,事涉中國就詰難嚴責,指責更牽扯到國際聲譽和金融貿易競爭力,要批鬥也要找出一個說得通的理由。

須強調,每個國家和地區都有自己的敏感處和堅守點,何為公義,何為核心價值,不是由西方說了算。在香港,「播獨」早已逾越新聞和言論自由的底線,是意圖分裂國家的嚴重國安事件,絕不能因「播獨」者素質低、因「兩制」或因手持記者證,就任由國安的中門大開,任由國際力量煽惑並淪為新的動亂源。

值得注意的是,從今次「播獨」風波和馬凱事件,說明特區政府缺乏足夠的法律工具去遏制「港獨」及其背後的國際身影,現今海內外形勢丕變,香港需要更多考慮國家利益,開拓更多政治迴旋空間,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已不容再蹉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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