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專家之言:法律界:行為或涉盜竊罪

2018-11-24

李卓人再被揭發涉嫌賄選。有法律界人士昨日指出,其助選義工的行為,容易令選民聯想到投票予李卓人就會享有各種利益,已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其義工「慷他人之慨」,以公共事業機構無償派發予市民的禮品,一句唔該都冇就挪用為個別候選人助選,可能已觸犯《盜竊罪條例》,最高可處監禁10年。

馬恩國:盜取企業回饋拉選票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二條,任何人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

針對有李卓人的義工,涉嫌利用煤氣公司提供的湯券,作為誘使他人票投李卓人的誘因,馬恩國認為,相信煤氣公司提供湯包給區議員時,是從社會福利出發,卻料不到會變成為個別候選人的拉票工具,煤氣公司應可向有關人等提出民事索償。

同時,有關義工將煤氣公司的湯券夾在李的宣傳單張內,會造成一個錯誤信息,令人以為「連煤氣公司也支持某候選人」,這已涉嫌違反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四條,即「作出某些關乎選民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傅健慈:借別人資源宣傳自己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則指出,李卓人聲稱對此事「不知情」,但事實是,其選舉義工的確是在派傳單時連同湯水券一起派送,在涉嫌干犯選舉舞弊罪行的同時,那些湯券亦應該計算入李卓人的選舉經費內。

他續說,煤氣公司通過議員派發湯水券,是為了回饋社區,而不是為資助李卓人選舉。李卓人未得到煤氣公司的許可,就濫用別人的資源去宣傳自己,行為卑劣可恥,而一旦煤氣公司追究,李卓人和他的競選團隊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章《盜竊罪條例》第九條的「盜竊」罪名,倘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何君堯:物質利誘擁躉屬違法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指出,李卓人被揭涉嫌賄選的兩宗事例中,任何人都會明白通過物質利益招攬他人支持個別候選人,已經構成賄選,違反選舉法例,「哪怕對方辯稱『唔知』,但其義工將選舉宣傳單張連同湯水券等一併派出,已經有問題。」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